簽訂抵押合同是否必須進行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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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往,除極少數抵押物外,法律對抵押合同實行登記生效制度。中國《擔保法》規定,“土地使用權用權、房產、林木、運輸工具、企業設備作為抵押物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我國實際已經改變了抵押合同登記生效制度,按最高人民法院對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以及最新的《物權法》的規定,抵押合同簽訂后即可生效。那么抵押未登記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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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預售房屋抵押登記如何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七條 “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登記應當遵循如下程序:1、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那么預售房屋抵押登記如何辦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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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無其他債權人對不動產抵押物主張權利或者不動產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補辦登記的,法院應予支持。如因登記機關的原因,未辦登記手續,抵押人已將抵押財產的權利憑證交付給抵押權人的,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權有效設定,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實踐中有抵押人在不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后故意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情形,法院如查證屬實,可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判令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簽訂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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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未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而否定抵押合同的效力,混淆抵押合同的生效與抵押權的設定。如無其他債權人對不動產抵押物主張權利或者不動產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補辦登記的,法院應予支持。合同既已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就產生拘束力,負有辦理抵押登記義務的當事人就應按合同履行。實踐中有抵押人在不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后故意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情形,法院如查證屬實,可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判令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登記對抵押合同有什么影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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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抵押權是債權的擔保。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抵押合同生效時間1、不動產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即成立并生效。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那么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為簽訂合同并需要登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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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產抵押反擔保不動產登記需要注意抵押的時間,房地產抵押權登記屬于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房屋他項權利登記則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一個種類。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因而,建設部做出這一規定是必要的。只是在簽訂買房合同和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代理。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有許多購房者在子女尚未成年時就要將房屋出賣或是進行抵押,無論是將房屋出賣還是抵押,都是對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購買房屋,但無權隨意處理被監護人的房屋。登記機構并不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對此舉證。那么房產抵押反擔保不動產登記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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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沒有反擔保抵押登記,擔保公司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公司資金也就無法保證,其最終結果。反擔保最終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反擔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擔保合同,而擔保合同又以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公司只能在主合同生效后,擔保公司才能協商《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與自己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提供反擔保。所以按法定形式,反擔保也應簽訂書面合同,并依法辦理登記。那么反擔保抵押登記要備案嗎?為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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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是很多最開始簽訂抵押合同的朋友可能不知道具體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登記的程序,下面就讓律師365的小編為你解答。駁回登記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登記,并通知抵押當事人。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在辦理抵押合同登記時,要注意所抵押的不動產的權屬問題,因為有權屬糾紛的不動產是不能抵押登記的。那么不動產抵押合同登記基本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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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擔保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簽訂抵押合同后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這樣做不但抵押關系無效,而且構成侵權。現實生活中,部分當事人由于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致使房產抵押存在種種問題。那么未辦理抵押登記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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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沒有反擔保抵押登記,擔保公司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公司資金也就無法保證,其最終結果。反擔保最終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債務人應先同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后,擔保公司才能協商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所以按法定形式,反擔保也應簽訂書面合同,并依法辦理登記。那么企業反擔保動產抵押登記要注意什么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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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如未辦理抵押登記,可能給你造成損失。那么房地產抵押登記辦理程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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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抵押權雖未成立,抵押合同仍對當事人有拘束力,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規定的債權人簽訂了抵押合同,只因登記部門的原因未能辦理抵押物登記,但已收到抵押人交付的權利憑證,因此,相對其他債權人而言,本規定的債權人對合同約定的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那么抵押未辦理登記該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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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最后判決王某歸還借款,張某無權以趙某的房產抵債。但王某無力支付,而趙某被判決不承擔責任,因此張某無法拿回欠款,蒙受了重大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從法律上來講,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是不生效的,其法律后果就是所簽訂的抵押合同對于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約束力。在上述案例中,趙某之所以未被追究責任,其主要原因就是張某未將趙某用于擔保的房屋辦理抵押登記,以致于抵押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那么沒辦理登記的房屋抵押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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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行使不同請求權的結果分析當抵押人違約未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人可能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抵押合同上擔保義務等三種責任。根據《民法典》所規定的區分原則,是否辦理抵押權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據合同該自身予以判斷。抵押合同有效但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情形下,抵押人負有兩種義務,一是協助債權人辦理抵押權登記的義務,二是承擔合同上的擔保義務。那么簽訂抵押擔保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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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抵押登記可以保護交易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風險。預抵押登記制度跟抵押登記制度不同的地方在于預抵押登記制度是買房者在和開發商簽訂買房合同以及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在不動產登記處辦理預抵押登記,防止第三人對自己的房屋行使權利。當事人去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最后銀行發放貸款。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需要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還有婚姻狀況,如果是已婚的,需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主要有購房合同,開發商的營業執照,開發商法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購房人方面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材料。那么產權預抵押登記是什么意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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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長達三年多的訴訟,終于雙方達成一致,一同到民政局預約,一大早陪當事人一起來辦理離婚登記申請,希望未來一個月一切順利
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2020年客戶與被告簽訂電影《唐人街探案3》收益權轉讓協議,多方談判成功簽署和解協議后被告拒絕履行和解協議,后期通過支付令方式處理,客戶春節前成功收回投資款?????? 這類型糾紛實踐中騙局特別多,擦亮眼睛??????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登記在母親名下的房屋,在父親去世后,母親自行處理,通過贈與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其中一個女兒,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母親一人名下,但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在父親去世后,房屋屬于母親與所有子女共有,母親無權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贈與其中一個女兒,最終法院認定母親與女兒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如果想過戶房屋,最好提前咨詢律師,避免出現此類情況,不僅過戶行為被認定無效,最終還要浪費高額的過戶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