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導讀: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由上可見,約定抵押期限無效。因此物權法對抵押權行使的期間有明確的規定,不能由當事人自己約定。抵押擔保期間的設定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否定了擔保期間在擔保物權存續上的任何意義。抵押權人只要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即使超出約定的擔保期間申請擔保物權的要求仍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抵押擔保期限的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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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會遇到比較緊急的事需要貸款,也會有朋友進行貸款的時候請你作為擔保人。我們通常所見到的擔保就是抵押擔保了,那么法律上對于抵押擔保期限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來給大家做一個簡單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一些問題。
一、定義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公司股權轉讓方的法律義務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一般保證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保證不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
二、法條鏈接: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三、抵押合同中約定抵押期間是否有效
約定抵押期間與約定擔保期間不一樣,約定抵押期間是指抵押合同中約定了這份抵押合同到了某年某月后就無效了,這樣的約定與擔保期間可能恰好產生沖突。
由上可見,約定抵押期限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另外,《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了抵押權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因此物權法對抵押權行使的期間有明確的規定,不能由當事人自己約定。
四、約定了抵押期間的抵押合同怎么處理
在實踐中,有抵押登記機關在抵押物登記時,要求將抵押權登記為一定期限,期限屆滿后必須重新登記或叫續登,否則抵押權消滅。基于上述原因,登記機關的這種做法侵犯了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人若因此而受到損失,可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登記機關賠償。
抵押擔保期間的設定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否定了擔保期間在擔保物權存續上的任何意義。抵押權人只要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即使超出約定的擔保期間申請擔保物權的要求仍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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