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限和擔保期限區別是什么?

導讀:
合同中除了明確抵押物、擔保責任、貸款金額等基本條款外,還會約定抵押期限和擔保期限??梢?,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抵押擔保期間的設定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否定了擔保期間在擔保物權存續上的任何意義。綜上所述,抵押期限是主債務履行的期限,由行政機關強制規定。那么抵押期限和擔保期限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中除了明確抵押物、擔保責任、貸款金額等基本條款外,還會約定抵押期限和擔保期限??梢?,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抵押擔保期間的設定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否定了擔保期間在擔保物權存續上的任何意義。綜上所述,抵押期限是主債務履行的期限,由行政機關強制規定。關于抵押期限和擔保期限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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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辦理抵押貸款,簽署抵押合同的時候,通常會涉及到擔保條款。合同中除了明確抵押物、擔保責任、貸款金額等基本條款外,還會約定抵押期限和擔保期限。在擔保期限內,債權人都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借款人未償還債務部分進行清償。那么抵押期限和擔保期限有何區別?擔保期限最長是多少?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了解。
一、抵押期限和擔保期限的區別是什么?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記機關強行規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債務的履行期限。該期限是行政機關強制要求的,不能消滅抵押權。
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二、擔保期限規定是多少?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三、約定了抵押期間的抵押合同怎么處理?
在實踐中,有抵押登記機關在抵押物登記時,要求將抵押權登記為一定期限,期限屆滿后必須重新登記或叫續登,否則抵押權消滅。基于上述原因,登記機關的這種做法侵犯了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人若因此而受到損失,可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登記機關賠償。
抵押擔保期間的設定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否定了擔保期間在擔保物權存續上的任何意義。抵押權人只要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即使超出約定的擔保期間申請擔保物權的要求仍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
綜上所述,抵押期限是主債務履行的期限,由行政機關強制規定。而擔保期限是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沒有約定的,采用擔保期限6個月的規定。這是抵押期限和擔保期限最主要的區別。并且,抵押合同登記時無需對抵押期限作出約定,否則行政機關的做法就是不合法的,我們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