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

導讀:
債權人應在該訴訟時效完成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從延長后的履行期限屆滿后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亦向后順延,則有可能加大擔保人的風險責任,這種風險責任是擔保人不應承擔的。由此看來,抵押擔保主要是以物為擔保,來保證債權人的權益。此外,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是否有效的關鍵在于保證人是否同意。那么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應在該訴訟時效完成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從延長后的履行期限屆滿后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亦向后順延,則有可能加大擔保人的風險責任,這種風險責任是擔保人不應承擔的。由此看來,抵押擔保主要是以物為擔保,來保證債權人的權益。此外,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是否有效的關鍵在于保證人是否同意。關于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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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債務關系而言,通常雙方都會約定債務的履行期限。但是,不免會出現債務不能按時償還的情況。因此,面對這種情況,主債務履行期延長十分常見。那么,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繼續有效嗎?下面就由律師365的小編為大家做一下具體的介紹吧。
一、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擔保的特點在于: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
4、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5、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二、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繼續有效嗎?
現在,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這種情況下雖然未加重擔保人的義務,但在計算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時應當注意一個問題。《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計算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時對擔保人來說仍應從原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債權人應在該訴訟時效完成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從延長后的履行期限屆滿后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亦向后順延,則有可能加大擔保人的風險責任,這種風險責任是擔保人不應承擔的。
由此看來,抵押擔保主要是以物為擔保,來保證債權人的權益。此外,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是否有效的關鍵在于保證人是否同意。如果保證人并沒有同意債務人與債權人延長主債務履行期,那么,就保證人而言保證期間并沒有改變。如果您還有什么這方面的問題,歡迎咨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