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履行期限變更擔保人如何承擔

導讀: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對于第三種情況,債務人無權強行要求債權人于期限前受領,同時債權人也不得請求債務人在期限前履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負擔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那么主債務履行期限變更擔保人如何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對于第三種情況,債務人無權強行要求債權人于期限前受領,同時債權人也不得請求債務人在期限前履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負擔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關于主債務履行期限變更擔保人如何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主債務履行期限變更擔保人如何承擔
債務履行期限變更,如果擔保人以擔保財物擔保的,不影響擔保人責任承擔。如果保證擔保的,保證期限不中斷、中止和延長,所以保證期限屆滿后,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債務人能否提前履行債務
對于債權債務關系的履行期限,合同中有約定的,當事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履行期限,但債務人一方打算提前履行債務可以嗎?
履行期限有為債務人利益的,有為債權人利益的,也有為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對于前者,債權人不得隨意請求履行,但債務人可以拋棄其期限利益,在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做出履行。對于第二種情況,債權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前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無權強行要求他于期限前受領給付。對于第三種情況,債務人無權強行要求債權人于期限前受領,同時債權人也不得請求債務人在期限前履行。
也就是說,債務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要看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損于債權人的利益。原則上,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間履行債務。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應當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負擔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