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過了擔保期限還用承擔責任嗎?

導讀: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擔保期限的含義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本案要看該案件是否起訴,是否進入執行階段,是否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如果都沒有,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沒有過錯,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將不受擔保責任影響。那么擔保人過了擔保期限還用承擔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擔保期限的含義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本案要看該案件是否起訴,是否進入執行階段,是否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如果都沒有,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沒有過錯,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將不受擔保責任影響。關于擔保人過了擔保期限還用承擔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好借好還,再借不難。許多人借錢時會尋找借貸雙方都信任的人,為自己的借款做擔保。當借款到期后,債務人無力還款,一般債權人會向擔保人提起訴訟。但過了擔保期被追責,擔保人還要承擔保證責任嗎?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擔保期限的含義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保證期間均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期限過后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擔保期限主要是看你承擔的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此,本案要看該案件是否起訴,是否進入執行階段,是否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如果都沒有,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幾種情形
情況一:作為主合同的借貸合同無效,那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無效。如果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沒有過錯,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情況一:在貸款中,債權人使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自身意愿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可被視為無效合同,無需承擔還款義務。
情況二:如果在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合伙誘騙擔保人,那么只要有證據證明,在法律上擔保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情況三: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與擔保人未約定保證期限,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滿的半年內向保證人主張還款權限。若債權人半年內沒有行使權限,視作主動舍棄。擔保人將不受擔保責任影響。
情況四:如果保證人有證據證明情況符合《擔保法解釋》39條的借貸雙方協議是以新貸還舊貸,擔保人不知情且舊貸與新貸不是同一擔保人的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四、運用反擔保,減少直接風險損失
反擔保是指為保障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擔保人可以與借款人簽訂反擔保協議。反擔保具體的方式有以下幾種:反擔保的擔保方式有求償保證、求償抵押、求償質押三種:1、求償保證,是指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和信譽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所提供的擔保;2、求償抵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作抵押,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一種擔保;3、求償質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交給第三人占有,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擔保。
五、保證人代償時間有講究:訴后代償優于訴前代償
未經法院裁判保證人先行代償債務人的借款,保證人則不享有擔保法上的追償權。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主合同,而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是從屬合同。主合同未經司法裁判不能確定其是否有效,且債務人是否行使抗辯權也未明確,若保證人徑直行使追償權則侵犯了債務人的權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俗的講,即未經法院裁判保證人先代債務人還款的,還款后保證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行使其向債務人的追償權,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