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擔保,擔保期限該如何計算!

導讀: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解釋》對此作了肯定,其第33條規(guī)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那么什么是抵押擔保,擔保期限該如何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解釋》對此作了肯定,其第33條規(guī)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關于什么是抵押擔保,擔保期限該如何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擔保的特點在于: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第二,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第三,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xù)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第四,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而實現。優(yōu)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第五,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擔保期限如何計算
《合同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定保證期間的起算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法定保證期間的起算均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約定保證期間的起算
(1)雙方約定了保證期間的起算點,且約定的保證期間起算點合法有效(即起算點不早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那么應從其約定,從當事人約定的時間起算保證期間。
(2)保證合同中雙方只約定了保證期間的長短,但未約定其起算點,該約定保證期間應與法定保證期間一樣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保證期間一般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但若當事人未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那么如何起算保證期間?
首先要確定主債務的履行期。《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民法理論上將這里的必要的準備時間稱為寬限期。債權人通過要求債務人履行并給予其寬限期將本來不明確的主債務履行期得以確定,即寬限期屆滿之日即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于是,保證期間就應當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擔保法解釋》對此作了肯定,其第33條規(guī)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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