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抵押擔保法律規定

導讀:
抵押擔保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借款合同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在實現債權的過程中如果能夠設立有效的抵押擔保,是欠款得以清償的保證。同時超額抵押擔保的設立也為人們的資金流動和借款提供便利。這種支付結構也稱為是渦輪結構,因為它加速了債券本金的償還從而為損失建立了一個超額抵押的緩沖。簡單的說就是指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同一個價值向一個或幾個債權設定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總額大于抵押物的價值。擔保法第35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這一規定表明,擔保法禁止抵押人超額抵押。那么超額抵押擔保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擔保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借款合同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在實現債權的過程中如果能夠設立有效的抵押擔保,是欠款得以清償的保證。同時超額抵押擔保的設立也為人們的資金流動和借款提供便利。這種支付結構也稱為是渦輪結構,因為它加速了債券本金的償還從而為損失建立了一個超額抵押的緩沖。簡單的說就是指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同一個價值向一個或幾個債權設定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總額大于抵押物的價值。擔保法第35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這一規定表明,擔保法禁止抵押人超額抵押。關于超額抵押擔保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擔保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借款合同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在實現債權的過程中如果能夠設立有效的抵押擔保,是欠款得以清償的保證。同時超額抵押擔保的設立也為人們的資金流動和借款提供便利。小編接下來就為您帶來關于超額抵押擔保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一、《擔保法》對于超額抵押擔保的規定
超額抵押是另一種常用的信用增級形式。超額抵押的信用增級結構利用了額外利差來支付債券本金,額外利差是在支付了所有費用和債券息票成本之后的金額。這種支付結構也稱為是渦輪結構,因為它加速了債券本金的償還從而為損失建立了一個超額抵押的緩沖。
簡單的說就是指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同一個價值向一個或幾個債權設定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總額大于抵押物的價值。擔保法第35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這一規定表明,擔保法禁止抵押人超額抵押。
二、《物權法》對于超額抵押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物權法取消了擔保法中的不得超出抵押物價值進行抵押的不合理規定,具體表現在物權法第13條“登記機構不得要求對動產進行評估”的規定中,將確定抵押價值的權利任由當事人行使。因此,抵押人可以超額抵押。
以上《物權法》的規定改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不允許重復抵押和超額抵押的規定。是否在同一財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和確定。
三、《擔保法》與《物權法》相沖突適用物權法
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物權法的頒布晚于擔保法,應當適用物權法的規定。
其次從法理上講,依據《擔保法》第35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按照這一規定,超額抵押在我國是被禁止的。但是,要做到抵押財產的價值始終大于被擔保的債權,就必須要對抵押財產進行評估,可抵押財產的價值不是一成不變的,所以這樣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設定抵押權本來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故《物權法》取消了《擔保法》中關于不得超出抵押物價值進行抵押的不合理規定,《物權法》第十三條規定了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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