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租金的法律規定(關于租金的利息法律規定)

導讀: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而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零五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此外,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關于租賃期限的回復中明確表示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僅要受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制,也要受《民法典》的約束,最長不得超過20年。
民法典關于租房合同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是,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六條【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當事人自行協商、申請調解、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是申請仲裁,需具備有效的仲裁協議。否則無法申請仲裁。《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由承租人和出租人自行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十年。超出二十年的期限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關于租賃期限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租賃期限應依據《民法典》規定
《 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 》第四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根據此條的規定,租期最長可以達到70年。
而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零五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根據此條規定,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 20=40年。
《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屬于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民法典》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國有土地租賃期限應根據《民法典》20年的規定實施。
此外,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關于租賃期限的回復中明確表示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僅要受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制,也要受《民法典》的約束,最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滿,如要繼續使用土地的,雙方可以按照《民法典》和《關于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的規定續訂租賃合同。
綜上,《民法典》中有關于 租賃最長期限 20年的規定為強行法,適用于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費用繳納方式及數額
年租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制度的具體實現形式,是指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土地使用者,并向土地使用者(承租人)按年收取租金的行為。其基本特征是”按年交租”“長期承租”“定期調租”。但實踐中國有土地租賃可按月、按季、按年繳納土地租金。
《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
第二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采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采用雙方協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價和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標準。
第三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全額地價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有關費用后的地價余額折算。采用短期租賃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租金支付時間、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二、法律對租賃合同的期限有限制嗎
我國法律對租賃合同是有最長期限限制的。《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也就是說,對于租賃合同只有最長期限而無最短期限的限制。租賃期限最長為20年,如果在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則超過的部分無效,即縮短為20年。另外,租賃期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三、租賃合同期限
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二十年。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的部分無效。約定了明確期限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關于房屋租賃押金的有關法律規定總結
很多人為了滿足工作需求、生活方便而選擇租房,租房已成為一種趨勢。但是在租房的過程當中難免會遇到很多插曲,例如關于房屋租賃押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如果遇到房屋租賃押金的相關情況應該怎么辦?
第一、租房押金怎么收有法律規定嗎:租房押金怎么收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一般是雙方協商解決;《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如果押金條丟失應該怎么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質押
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七十一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所以即使押金條丟失,押金條也是一式兩份應該歸還您的押金。
第三、如何確保押金的退還:(1)雙方協商解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就應當注明租約期滿后多少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及其設施無毀損的情況下,業主應退還押金。(2)看押金的性質,如果是物品保全可以要回,如果約定是違約金則要不回。對于租金,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可能會扣點。退房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下。(3)租房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了租房約定,需要嚴格實行約定。對于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執行合同的約定的,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補充約定,另外對方退租的是屬于違約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以及實際損失賠償,與對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
民法中關于租賃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關于房屋租賃的法律有以下內容:,《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發現房子有安全隱患首先聯系房東要求其對該房屋進行維修。在約定時間內未進行維修完畢仍存在安全隱患達不到居住條件的可協商解除租賃合同。并由房東退還押金以及未到期房租。如果是自己的房子自己維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支付租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的注意事項房東不得單方面提租金有規定嗎
一、房東不得單方面提租金有規定嗎
《住宅租借和出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這部專門對于住宅租借和出售的法規開端對外征求意見。咱們注意到,在該意見稿中,租房者的權益得到了較好保護。
1、租房者按月付出房租,房東不能單方面增加房租。
這條規則實際上協助租客進步了議價權,最少在合同期內,房東不能隨意進步房租。但在合同期完畢后,房東顯然仍是占優勢的,只需房東漲價,租房者不同意,就只能搬出去。
2、各城市要樹立房租發布準則,定時發布市場房租水平,供各方參閱。引導合理定價。
這一條仍是挺有用的,最少對于那些沒有什么租房經歷的大學畢業生或者新近進入這個城市的外來務工人員仍是挺好的一個規則。
但疑問仍是那個,房租發布準則僅僅一種定時揭露市場行情的方法,并沒有多少強制力,房東定高定低全屏自己自愿。
要害仍是從改進供求關系下手,房源多了,租房者的壓力天然能降下來。
3、自己租借房源,鼓舞簽定長期租借合同,原則上要對于3年以上給予優惠。租借企業對外租房的,租借期不得低于3年。
這一點優惠是雙方的,對房主和租房者都是優惠的。但如今還不觸及細則。筆者估量應當也即是有關的稅費減免,力度應當對比有限。
4、房東不能暴力要挾等手法驅逐租房者。
如今因為各種因素,房東驅逐房客的狀況時有發生,比方中介卷走房租,房東通常直接向房客發問,以后這種狀況將有法可依。
5、租客簽定租借合同后,應當在15日內處理租房租借存案,租客可持經存案的住宅租借合同申領居住證,享用公共效勞。存案后,租借期滿也能夠享有優先承租權。
只要存案的租借合同才干申領居住證,經過與居住證掛鉤,能夠大大添加存案率,也意味著上面能夠把握滿足的租房數據,這個數據的價值但是大大的。
盡管如此,從上一年開始,開始著重商討購租并重的住宅準則,如今這個頂層規劃法規總算開端向社會征求意見,這是好事,接下來還應當就細則開端進一步評論。各地方的細則才是真正跟租客直接有關的,期望這個細則不會太慢。
二、房屋租賃的注意事項
1、低價虛假廣告要注意
當租房者通過報紙、網站等信息渠道看到所刊登的房屋租價明顯低于其正常市場價格時就要引起注意了。因為這些虛假信息有可能是某些不法中介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以此為誘餌騙取租房者上當的一種手段。
2、房東個人情況查仔細
承租房屋時,租房者對于房東的個人情況要驗查仔細。如果是房東本人出面簽約時,最好查看其房產證與身份證;如果是幫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出租委托書、朋友的房產證、身份證或復印件;如果房產證沒有辦下來則一定要其出具購房合同以證明其身份。此外,對于租房時可能遇到的二房東問題,租房者應驗明該二房東在其租賃期間是否有權利將此房屋轉租并讓其出示租賃合同以及提供該房屋的相關產權證明,以免引起法律糾紛。
3、承租房屋家電、家具清點好
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時一定要清點好房屋內部設施如家電、家具等,并且在看房時檢查一下家電的正常運作情況,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將其一一列入到清單內。最好注明如果出現故障時維修費用由誰來承擔,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電器等發生毛病維修時與房主產生矛盾,責任劃分不清。
4、認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租房者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規定的條款,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租賃用途、租賃期限、修繕責任、變更與解除合同、簽訂轉租、違約責任等條款,租賃雙方要協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過程中產生爭執,引發不必要的煩惱。
5、物業雜費等合同附件寫清楚
租賃雙方達成協議,除了簽署正規的《房屋租賃合同》之外,對于房屋內的設備、租賃期間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的結算與承擔也要詳細寫清楚并且作為其合同附件收好,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6、房屋押金問題看明白
租房者在交納房屋押金時要與業主協商好是押一付三、押二付三還是押二付四。因為當租房者合同期滿要求退租時,房主可能會以房屋設施損壞或者其他藉口作為條件來苛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就應當注明租約期滿后多少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及其設施無毀損的情況下,業主應退還押金。
7、根據自身條件謀求合適房屋
旺季租賃,租客很難在短時間內找到合適的房屋。因此,租客在租房時不應單一的尋求工作地點周邊的房屋,也可根據自身需求,特別是在租金承受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只要交通便利,上下班時間不長,距離遠一些的房屋也應列入選擇租賃范圍之內。
三、房屋租賃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于違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于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