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擔保有哪些法律特征

導讀: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權的獨立性是相對的,在最高額抵押權的決算期屆滿(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具有獨立性,但是,一旦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最高額抵押則變為從屬于一個特定債權額的擔保物權,與普通的抵押相同,具有明顯的從屬性。我們以為該條規定的本意應該是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不得將一個最高額抵押分解為若干個普通抵押隨之轉讓,也就是說,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后,該被轉讓的主合同債權不再具有抵押擔保,而成為普通債權。那么最高額抵押擔保有哪些法律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權的獨立性是相對的,在最高額抵押權的決算期屆滿(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具有獨立性,但是,一旦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最高額抵押則變為從屬于一個特定債權額的擔保物權,與普通的抵押相同,具有明顯的從屬性。我們以為該條規定的本意應該是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不得將一個最高額抵押分解為若干個普通抵押隨之轉讓,也就是說,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后,該被轉讓的主合同債權不再具有抵押擔保,而成為普通債權。關于最高額抵押擔保有哪些法律特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以今天催天下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詳細解答。
1、最高額抵押具有相對獨立性
有學者認為最高額抵押權具有獨立性,并陳述了三點理由:被擔保主債權的不確定性;
最高額抵押的決算期屆至前,所擔保的一系列債權中的單個債權發生消滅,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存在;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確定后,主債權發生轉移,則最高額抵押權亦隨之轉移,而被擔保的債權額未確定之前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單個具體債權,可以與最高額抵押權相分離進行單獨轉讓,此時債權稱為普通債權,并進一步得出我國擔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不得轉讓,與最高額抵押權的設立本意相悖。
最高額抵押權的獨立性是相對的,在最高額抵押權的決算期屆滿(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具有獨立性,但是,一旦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最高額抵押則變為從屬于一個特定債權額的擔保物權,與普通的抵押相同,具有明顯的從屬性。
同時,我們對我國擔保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也有不同看法: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最高額抵押的立法本意是什么?我們以為該條規定的本意應該是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不得將一個最高額抵押分解為若干個普通抵押隨之轉讓,也就是說,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后,該被轉讓的主合同債權不再具有抵押擔保,而成為普通債權。
對這條規定,如果簡單地從字面上理解為被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一概不得轉讓是有失偏頗的,因為因某一交易而發生的主債權是否為最高額抵押所設定的擔保,要待決算后方得確定,超出最高額的債權本身就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即是明證。
2、最高額抵押權的被擔保債權具有不特定性
這是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的最大區別所在。
一般抵押往往是在具體的債權債務關系形成后,為該特定債權設定的擔保,也就是說,被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具有明確的特定性,而最高額抵押權是為將來可能發生的一系列債權設定,這些債權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永遠成立不了,并且這些債權債務關系即便成立,也處于不停的增減變動之中,具有很明顯的不確定性,只有在被擔保的主債權確定時,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才能特定化為一個具體的數字。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