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有哪些

導讀:
抵押貸款存在的問題1、有關規定對抵押的登記部門確認不統一,致使銀行無所適從以企業動產和廠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登記機關。抵押貸款的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抵押、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那么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貸款存在的問題1、有關規定對抵押的登記部門確認不統一,致使銀行無所適從以企業動產和廠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登記機關。抵押貸款的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抵押、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關于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眾所周知,我國的貸款方式很多,需要擔保的種類也很多。不過最為常見的還是抵押和質押,但是在房屋貸款當中卻又有按揭貸款。對此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很多人不是很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有什么區別
1、貸款方式不同,按揭貸款是以我們所要購買的房子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抵押物可以是其他物品。
2、貸款用途不同,按揭貸款的用途只能買房子,抵押貸款的用途并不受限,只要有抵押價值的東西都可以在銀行進行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存在的問題
1、有關規定對抵押的登記部門確認不統一,致使銀行無所適從
以企業動產和廠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登記機關。
另外,由于沒有在各抵押登記部門之間建立起必要的溝通制度,導致了債務人重復抵押登記,騙取貸款人資金,損害債權人利益現象的發生,帶來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亂和糾紛。如某債務人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向貸款人甲銀行作抵押,并在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此后此債務人在同一片土地上建筑房產,待辦理合法的產權證后,又用房產向貸款人乙銀行作抵押,在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這就發生了債務人重復抵押,債權人權利發生沖突的問題。這便是由于登記機關分屬不同的行政機關,缺乏相互間聯系而造成的不應有的結果。
2、法定登記部門對有些貸款抵押物未開辦登記業務
以林木抵押的,登記部門為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管理部門登記。在實際工作中,當事人雖經多次與林業局、車輛管理機關等進行聯系,但有些部門一直不同意開展該項登記業務,使得銀行部門抵押物無法登記。
3、有些抵押物辦理抵押登記難度較大
主要表現在:一是有些企業資產由于歷史上的種種原因,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無產權證書,無法辦理登記;二是有的抵押物估價難度較大,若找專門評估機構,費用較高,抵押人負擔過重,登記積極性不高。
4、抵押權的實現難度較大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實踐中,一方面由于很多抵押物沒有統一的估價標準,有關部門對抵押物估價偏高,致使借款以物抵債后銀行蒙受重大損失;另一方面,由于市場機制不健全,缺少規范的拍賣、變賣市場,即使有拍賣市場,也因基層市場不健全,拍賣抵押物難度大,銀行難以及時實現處置權。
抵押貸款的法律依據
《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抵押、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物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