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與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承擔責任上有何不同!

導讀: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從訴訟時效來看,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也是有區別的。那么共同借款人與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承擔責任上有何不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從訴訟時效來看,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也是有區別的。關于共同借款人與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承擔責任上有何不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那么,共同借款人與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承擔責任上有何不同!
一、什么是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
二、共同借款人與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承擔責任上有何不同
擔保人與共同借款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這種貸款類型在銀行貸款業務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為在住房按揭貸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買受人作為共同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有關個貸制度明確規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購買房屋的共有權人,也可以是符合貸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實際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權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權人與共同借款人的趨同性,較好理解和把握。但對其他自然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他自然人與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動機、背景等諸多因素,以及社會和法律關系復雜,信息的不對稱性,存在較多不確定性,因此要加強防范該類共同借款人所產生的風險。
而擔保人有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兩種:負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如果被擔保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不用啟動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連帶擔保人承擔債務。相反,如果是一般擔保,只有在債權人向法院告訴了,證明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方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之間的區別就在于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不能滿足后,方可以向擔保人主張。
從訴訟時效來看,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也是有區別的。對于民間借貸借款人來說,債權人可以在2年之內向其主張,超過2年沒有主張,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即是說他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然而,在現實中,因為一些人對法律的不了解,有時容易將兩者搞混,有的擔保人不了解法律,或因為粗心,在借款人處簽名,最終攤上官司。高密法院雙羊法庭于近日審理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案件,被告于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款人處除了有被告于某的簽名外還有被告李某的簽名,原告遂將兩人列為共同借款人起訴。庭審中,被告李某否認自己是共同借款人,辯稱自己為擔保人,理由為該筆借款是于某所借,自己分文未得,之所以在借條上簽名不過是出于哥兒們義氣而為其提供的擔保。在此種情形下,即使事實如被告李某所說,在沒有明確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法官仍舊會以原告提供的借條上所表達的事實為依據,認定李某為共同借款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該事例提醒我們在為他人做擔保時,一定不要盲目,要清楚的知道是為他人做的擔保還是共同借款人,雖然兩者可能都會承擔還款責任,但擔保中的擔保人是可以向被擔保人追償的,因此,如果是做擔保,一定要標明擔保、擔保人、擔保責任等字樣,決不能僅憑口頭約定隨便在借條上簽字,以至于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