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因性格不合協議離婚手續約定女兒由女方撫養兒子由男方各自承擔撫養費但至2022年起兒子未經男方同意一直隨女方共同生活(在此期間男方負責支付孩子的學費醫療費女方負責支出孩子生活費)并明確表示不愿再與男方共同居住現女方起訴: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4年9月28日的撫養費共計26萬元; 2、請求判令男方支付自2024年9月29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期間的撫養費每月支付1萬元 2點問題:1、2022年7月28日至2024年9月28日的撫養費判定標準是什么是否應該按照實際支出來計算;2、2024年9月29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期間的撫養費判斷標準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