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孩子名義起訴撫養費(兒子起訴父親索要撫養費能贏嗎)

導讀:
張女士與王先生在最初離婚時,為了保證己方和孩子的權益,張女士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代為起草了《離婚協議》,基于雙方離婚時孩子正在上高中,各項課外班和學區房的租房等費用占據了生活的主要支出,我方對于雙方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進行了詳細約定:除了孩子年滿18周歲之前的每月撫養費3000元,孩子高中畢業前產生的租房費用、學雜費(包含課外培訓班費、興趣班費用)由女方和男方共同承擔,各承擔50%,孩子高中畢業后上大學、研究生、出國留學等完成學業之前的費用,包含但不限于生活費、教育費等費用由女方和男方共同承擔,各承擔50%。
對于不幸的婚姻,雙方可以選擇及時止損,但無辜的是面臨家庭破裂的孩子!為了最大限度彌補對子女的精神傷害,夫妻在離婚時也會將撫養權和撫養費約定協議,以保證子女在未來的生活和學習中健康成長。
父母離婚多年,
父親一直拖欠撫養費,
甚至嚴重影響了自己的學業,
兒子無奈將父親告上法庭!
在高中時,小明(化名)的父母張女士與王先生因感情不和離婚,學習成績優異的他一直和母親一起生活,母親不僅要勞累工作,還要照顧他忙碌高中生活的飲食起居。懂事且知上進的小明感恩母親的不易,在高中時奮發圖強,終于功夫不負有心人,小明在高考中金榜題名,考上了一家知名大學!
然而在這慶祝喜悅的時刻,卻也面臨著一個巨大的難題!隨著母親年齡逐漸增大,經濟收入能力隨之降低,大學期間的這筆高額學費和生活支出從何而來?
小明父親自從與母親離婚之后對自己不聞不問,甚至還拖欠了多年的撫養費!小明也曾嘗試向父親張口,卻被父親的托詞一次又一次傷害!無奈之下,小明將父親告上法庭,索要合理撫養費!
張女士與王先生在最初離婚時,為了保證己方和孩子的權益,張女士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代為起草了《離婚協議》,基于雙方離婚時孩子正在上高中,各項課外班和學區房的租房等費用占據了生活的主要支出,我方對于雙方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進行了詳細約定:
除了孩子年滿18周歲之前的每月撫養費3000元,孩子高中畢業前產生的租房費用、學雜費(包含課外培訓班費、興趣班費用)由女方和男方共同承擔,各承擔50%,孩子高中畢業后上大學、研究生、出國留學等完成學業之前的費用,包含但不限于生活費、教育費等費用由女方和男方共同承擔,各承擔50%。并且對于一方違約,違約方應當承擔對方維護權利所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支出,雙方簽署該離婚協議后,即和平離婚。
離婚后,因王先生長期拖欠撫養費,小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為了順利完成學業,決定委托元甲律所代理自己與王先生撫養費一案。
幸虧父母雙方在多年前離婚時,將撫養費事宜委托了元甲律所進行了專業的協議約定,這為本案要回拖欠的撫養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元甲律師與張女士核實詳細案情,確認訴求為王先生支付拖欠的撫養費、學雜費以及委托代理費用。
元甲律師與王先生、與法院多方積極溝通,表明希望快速解決問題,大家共同的目的都是為了孩子的學業和未來前途!經過元甲律師與王先生在法律與情理上的數次深度溝通,王先生的回應從最初的蠻橫無理轉變到態度有所緩和,他也意識到自己多年來忽視了法律的威嚴和作為父親的不盡責!
專業的多輪談判終于有了令人欣慰的結果!雙方成功達成和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出具了調解書,法院支持了基于《離婚協議》約定的各項費用,包括撫養費、學雜費、租房費用以及律師費等費用得到全部支持!
撫養費糾紛這一大難題在元甲律所的幫助下迎刃而解!小明在大學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也終于有了著落,母子二人非常高興,非常感激元甲律所的專業幫助!
律師小結:
離婚有風險,操作需謹慎!離婚糾紛往往包含了房子、車子、孩子撫養權、財產等各類權益,建議咨詢婚姻家事律師出具專業解決方案,這是后期維權的必要保障!元甲律所一直堅守以客戶為中心,為客戶解決問題提供高效方案!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關資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成年子女能否起訴父母支付撫養費?
張先生和李女士于2008年登記結婚,2009年生育女兒小張,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張先生與李女士2016年開始分居至今,小張隨母親共同生活。2018年,張先生以與李女士婚前缺乏了解,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夫妻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訴訟離婚,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雙方關系仍未緩和。
2023年7月,小張以張先生一直未支付撫養費,導致其與母親生活困難,隨時面臨輟學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先生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至年滿18周歲期間的撫養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其支付撫養費。
本案中,張先生曾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其與李女士的婚姻關系仍處于存續期間,依據民法典規定,未成年子女索要撫養費不以父母離婚為前提。原告小張系張先生和李女士的婚生女,尚未成年,二人均對原告小張負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原告小張現隨其母親李女士共同生活,有權要求張先生支付撫養費。
法院判決
結合當地生活消費水平,法院酌定撫養費為每月1200元。鑒于被告張先生在2023年1月之前已經支付過撫養費,其應當于2023年2月開始支付此后的撫養費。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張先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按照每月1200元的標準支付自2023年2月起至小張年滿18周歲這一期間的撫養費,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當年的撫養費。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10歲兒子起訴父親索要撫養費20萬
2011年3月,劉某(女)與張某(男)結婚,同年生下兒子小博。從小博一歲多起,兩人就處于長期分居狀態,小博平時與爺爺奶奶、父親一起居住,周末和節假日會跟媽媽在一起。
2019年11月,劉某和張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房屋歸女方所有,劉某一次性補償對方25萬元;兒子撫養權歸女方劉某,撫養費(含教育費、醫療費、生活費)由雙方共同負責。
之后,因劉某未向張某給付約定的房屋補償款,張某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劉某支付了10萬元,還有15萬元尚未支付。
2021年3月,劉某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小博起訴其父親張某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20萬元”。
但在法院的庭審過程中,小博本人表示“我更愿意讓爸爸分期給,按月給”,并在接受法庭詢問時稱,在開庭前一天才知道作為原告起訴父親。
案件焦點
小博作為未成年人,所主張的訴訟請求與其法定代理人劉某主張的訴訟請求發生沖突時,應如何確認與固定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審理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民事案件時的首要考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將撫養糾紛中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表述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那么在本案中,應該首先考慮的是保障小博作為權利主體的個體權利利益最大化,考慮與尊重他本人提出的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與其本人自身民事行為能力及自身認知能力相匹配的要求與意識,而不是僅僅單純的考慮作為小博法定代理人劉某的訴求。小博作為10歲的未成年人,對父母關系、父母撫養條件及對父母撫養費支付的要求已經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與價值衡量選擇標準,那么,對于他貫穿庭審始終的明確的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應當予以尊重。
此外,從“劉某多次與被告溝通,以房屋分割款折抵撫養費”及其他陳述可以推知,劉某要求張某一次性支付撫養費20萬元的訴訟請求,其意思包含了可用于沖抵應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共同財產分割款15萬元。該請求既沒有考慮小博本人的真實意思,在發生法定客觀情況的時候,小博請求增加撫養費的權利也會受到影響;而且劉某年收入不到5萬元,一次性支付20萬元撫養費本人的經濟勢必出現問題,進而實際損害到小博的權利。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向原告小博按每月1100元的標準支付生活費至小博年滿18周歲止,并憑票據承擔一半的醫療費、教育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