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棄孩子后孩子的撫養費還能索要嗎

導讀:
2010年3月份,王先生與李女士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成為夫妻。協商過程中,起初雙方均想要兒子的撫養權,不能達成一致,后李女士以不需要王先生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為條件,使王先生放棄了孩子的撫養權。2014年7月份,李女士以兒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王先生作為自己的父親,有義務承擔扶養責任,且李女士放棄兒子的撫養費屬于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請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王先生認為離婚協議書中對孩子的撫養費有明確約定,自己不應向李女士支付撫養費。那么自愿放棄孩子后孩子的撫養費還能索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0年3月份,王先生與李女士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成為夫妻。協商過程中,起初雙方均想要兒子的撫養權,不能達成一致,后李女士以不需要王先生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為條件,使王先生放棄了孩子的撫養權。2014年7月份,李女士以兒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王先生作為自己的父親,有義務承擔扶養責任,且李女士放棄兒子的撫養費屬于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請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王先生認為離婚協議書中對孩子的撫養費有明確約定,自己不應向李女士支付撫養費。關于自愿放棄孩子后孩子的撫養費還能索要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0年3月份,王先生與李女士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成為夫妻。2011年3月份,生育一子。2014年5月份,雙方因感情不和,協商離婚。協商過程中,起初雙方均想要兒子的撫養權,不能達成一致,后李女士以不需要王先生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為條件,使王先生放棄了孩子的撫養權。2014年5月底,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協議書約定:兒子由李女士撫養,李女士自愿不用王先生承擔撫養費用。2014年7月份,李女士以兒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王先生作為自己的父親,有義務承擔扶養責任,且李女士放棄兒子的撫養費屬于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請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王先生認為離婚協議書中對孩子的撫養費有明確約定,自己不應向李女士支付撫養費。
分析:
本案中兒子是有權利向王先生主張支付撫養費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間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協議作為父母雙方自愿達成的對離婚相關事項的約定,屬于離婚雙方意思自治的范圍,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約定,無權在協議中剝奪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所以,在本案中王先生與李女士在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費的約定不能對未成年兒子產生法律約束力。兒子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父親王先生主張支付撫養費。但在實踐中為鼓勵鼓勵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防止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惡意利用子女的該項權利,該類案件的處理中還要考慮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有無惡化,子女的實際需要有無增加,客觀的市場通脹因素,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能在合理的范圍內支持未成年子女關于撫養費的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