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媽媽更改兒子姓名父親可不可以拒付撫養費

導讀:
張-林的父母于1996年離婚,父母離婚后他一直隨母親一起生活,其父親劉-明每月給張-林撫養費70元。隨著原告年齡的增長,其父親每月給付的100元撫養費,已不能滿足原告現在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的一半,原告再次起訴,要求其父親增加給付撫養費120元和承擔教育費二分之一。如張-林是自己的子女,則必須把名字改成劉-強,然后再付撫養費。順義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張-林父母離婚后,張-林母親擅自變更張-林姓名不妥,但張-林仍是被告劉-明之子,被告劉-明應當對原告張-林盡。根據原告當地同等學校和基本生活情況,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那么離婚后媽媽更改兒子姓名父親可不可以拒付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林的父母于1996年離婚,父母離婚后他一直隨母親一起生活,其父親劉-明每月給張-林撫養費70元。隨著原告年齡的增長,其父親每月給付的100元撫養費,已不能滿足原告現在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的一半,原告再次起訴,要求其父親增加給付撫養費120元和承擔教育費二分之一。如張-林是自己的子女,則必須把名字改成劉-強,然后再付撫養費。順義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張-林父母離婚后,張-林母親擅自變更張-林姓名不妥,但張-林仍是被告劉-明之子,被告劉-明應當對原告張-林盡。根據原告當地同等學校和基本生活情況,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關于離婚后媽媽更改兒子姓名父親可不可以拒付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林的父母于1996年離婚,父母離婚后他一直隨母親一起生活,其父親劉-明每月給張-林撫養費70元。1998年10月10日經法院調解,撫養費增加到每月100元。
隨著原告年齡的增長,其父親每月給付的100元撫養費,已不能滿足原告現在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的一半,原告再次起訴,要求其父親增加給付撫養費120元和承擔教育費二分之一。
張-林的父親辯稱,他與孩子的母親離婚時孩子的名字叫劉-強,他并不知道張-林是誰。如張-林是自己的子女,則必須把名字改成劉-強,然后再付撫養費。
順義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張-林父母離婚后,張-林母親擅自變更張-林姓名不妥,但張-林仍是被告劉-明之子,被告劉-明應當對原告張-林盡。根據原告當地同等學校和基本生活情況,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文中名字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