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名另一方可否拒付撫養費?

導讀: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只是對小孩更換姓名產生爭議,對小孩是撫養費的主體并無爭議,王某壯實際上仍然是生效判決書上所確定的權利主體。而羅小某的監護人有兩人即申請執行人王小某和被執行人羅生某,按理,更換小孩的姓名應由小孩的父母雙方協商決定,王小某在未征得羅生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將小孩的姓名由羅小某改為王某壯,侵犯了被執行人羅生某的權利,但這不能成為羅生某拒付撫養費的理由。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名改換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名。那么離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名另一方可否拒付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只是對小孩更換姓名產生爭議,對小孩是撫養費的主體并無爭議,王某壯實際上仍然是生效判決書上所確定的權利主體。而羅小某的監護人有兩人即申請執行人王小某和被執行人羅生某,按理,更換小孩的姓名應由小孩的父母雙方協商決定,王小某在未征得羅生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將小孩的姓名由羅小某改為王某壯,侵犯了被執行人羅生某的權利,但這不能成為羅生某拒付撫養費的理由。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名改換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名。關于離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名另一方可否拒付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名另一方可否拒付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使用,決定和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案情】
2006年2月21日,申請執行人王小某與被執行人羅生某經安福縣法院一審判決離婚。婚生男孩(1歲多)羅*聰由申請執行人撫養,被執行人每年負擔小孩的撫養費3120元至成年。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前兩年,被執行人均按判決書要求每年給付小孩的撫養費3120元,但2008年的撫養費拒付。理由是申請執行人已將小孩的姓名由羅小某改為王某壯。為此,王小某于2009年3月30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分歧】
離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名另一方可否拒付撫養費?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撫養人羅小某才3歲多,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監護人王小某在未取得另一監護人即被執行人羅*斌的同意就擅自將小孩的姓名由羅*杰改為王某壯,導致被執行人拒付撫養費;且被執行人羅生某履行的是生效判決書,該生效判決書載明了被撫養的對象為羅小某,而非王某壯,既然被撫養的對象即權利主體變了,那被執行人可以拒絕支付撫養費。為此,法院不可以強制執行,而應該裁定中止執行,待雙方對小孩的姓名問題得到解決后再恢復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執行人羅生某與小孩的父子關系“與生俱來”,兩人的血緣關系無法因姓名的更改而改復,不論小孩叫什么名字,羅生某均負有撫育小孩的義務,且法院的判決書早已生效,因此,羅生某拒付小孩撫養費的行為是不對的,法院應該強制其履行撫養義務,但同時可以告知羅生某可向法院提起恢復小孩姓名的訴訟。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都負有對子女教育和撫養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中,王某壯與羅小某系同一個人,系被執行人羅生某的兒子,雙方的父子關系不因羅生某與王小某的離婚而終結,也不因為小孩的姓名更改而終結,不管小孩叫王某壯或羅小某,被執行人羅生某都是小孩的親生父親,羅生某對小孩都負有撫養的義務,因而被執行人羅生某必須支付撫養費。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只是對小孩更換姓名產生爭議,對小孩是撫養費的主體并無爭議,王某壯實際上仍然是生效判決書上所確定的權利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使用,決定和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本案中羅小某未滿10周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監護人代理其進行民事活動。而羅小某的監護人有兩人即申請執行人王小某和被執行人羅生某,按理,更換小孩的姓名應由小孩的父母雙方協商決定,王小某在未征得羅生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將小孩的姓名由羅小某改為王某壯,侵犯了被執行人羅生某的權利,但這不能成為羅生某拒付撫養費的理由。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名改換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