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嗎

導讀:
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這時候,子女對自己的姓名所作出的選擇和決定,就成為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重要依據。三是子女是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后,為子女變更姓名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一方不能擅自變更。一方擅自變更的,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機關要求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那么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這時候,子女對自己的姓名所作出的選擇和決定,就成為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重要依據。三是子女是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后,為子女變更姓名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一方不能擅自變更。一方擅自變更的,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機關要求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關于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嗎
不可以。
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實踐中,又分三種情況,一是子女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時候,子女自己可以做出選擇到底是跟誰姓,名字叫什么,他人不得干涉。二是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0周歲),父母為其更改姓名時要考慮子女的意見。這時候,子女對自己的姓名所作出的選擇和決定,就成為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重要依據。三是子女是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離婚后,為子女變更姓名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一方不能擅自變更。一方擅自變更的,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機關要求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