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能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嗎,能擅自改變子女的姓名嗎

導讀:
父母離婚時,子女年幼不能表達自己意志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子女的姓名;但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子女原用姓名。同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那么離婚后能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嗎,能擅自改變子女的姓名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母離婚時,子女年幼不能表達自己意志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子女的姓名;但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子女原用姓名。同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關于離婚后能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嗎,能擅自改變子女的姓名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后能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嗎
夫妻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問題已經通過雙方協議予以處理,或者由法院判決予確定。但是,離婚以后,夫妻一方提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處理:
(一)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夫妻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準許。
離婚時,無論由父母雙方協議確定,還是由法院調解、判決確定子女隨父方或者母方共同生活,其后父母雙方又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只要協議不違反《婚姻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當承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撫養關系變更后,原來協議約定的或者調解、判決確定的子女撫養費承擔,也應當隨之予以變更。如果雙方在變更子女撫養關系上協議不成的,應由人民法院予以判決。
二、離婚后能擅自改變子女的姓名嗎
我國法律對“離婚后撫養孩子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有明確的規定。《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孩子既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父母離婚時,子女年幼不能表達自己意志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子女的姓名;但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子女原用姓名。父母離婚后,任何一方未經對方許可,單方面改變子女的姓名的,如果對方提出異議,另一方應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