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改名字需要另一方同意嗎

導讀:
現實生活中,夫妻離異后,孩子姓名的變更只要產生糾紛,必然影響到孩子與父母另一方的親情,影響撫育費用的支出。父母離異后,為了使未成人順利健康成長,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關于夫妻離婚孩子改名字需要另一方同意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生活中,夫妻離異后,孩子姓名的變更只要產生糾紛,必然影響到孩子與父母另一方的親情,影響撫育費用的支出。父母離異后,為了使未成人順利健康成長,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關于夫妻離婚孩子改名字需要另一方同意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離婚孩子改名字需要另一方同意嗎
2011年3月,原告陳某與被告李某經法院判決離婚,10歲的女兒陳某某隨被告李某共同生活。今年7月,陳某得知被告李某將孩子的姓名由陳某某更改為張某某。陳某以被告李某侵犯其對孩子的姓名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責令被告恢復孩子的原姓名。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均請求法院征求孩子意見。孩子在法院接受詢問時表示,“張某某”是她愿意使用的名字。原告陳某認為被告左右了孩子的真實意愿,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事件焦點:
夫妻離異后,為孩子變更姓名訴訟,該請求應否予以支持?法官解答: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姓名享有決定、變更、使用的權利,但是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決定和變更自己的姓名?這要分兩種情況:
一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表達自己真實意愿的意思能力,因此其姓名權應當由監護人行使或征得監護人同意后自己行使。
二是對于限制民事行為的未成年人來說,問題較為復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由此可知:現行法律在這一問題上會考慮子女的意見。但本案中,該孩子的意見并非決定性意見,因為不僅孩子的意見很難說不受到與其共同生活原父母一方的影響,而且法官的判決最終要根據對孩子有利的原則進行考慮,孩子的意見僅是法官作出決斷的一項參考。現實生活中,夫妻離異后,孩子姓名的變更只要產生糾紛,必然影響到孩子與父母另一方的親情,影響撫育費用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