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怎么判

導讀:
近幾年夫妻離婚的案件比較多,婚前孩子就成了離婚中最大的受害者了。法院會根據特定的標準,對離婚孩子的處理作出相應的判決。一般來說,離婚時會設立一個撫養費,由一方給予其另一方,來確保存活離婚孩子的未來需要。雙方也可以根據孩子年齡,家庭經濟條件和同時享受雙方家庭學習等四大原則,自己破局解決居住問題,比如,孩子可以輪流在父輩和母輩中調配著住,以滿足孩子雙方關愛的需求。此外,對于養育費,法庭也可能判決兩方雙方只要按貢獻來分配離婚孩子的養育費。
夫妻離婚孩子怎么判
離婚的時候,父母對于孩子是不會直接撫養的,而是會有一方將他們帶回家中撫養,這對父母來說是一種情感上的傷害。因此在離婚之時,雙方一般會考慮將孩子帶走由誰撫養。但這個時候也需要注意子女對父母的感情。那么在離婚時,夫妻感情破裂孩子該如何判?《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雙方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父母之間并不是子女的撫養權關系,而是有撫養義務的一方才對子女有撫養權。這其中也包括了孩子隨哪一方生活:由哪一方撫養;在離婚后怎樣處理等問題。
一、撫養權的取得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是撫養權關系,而不是婚姻關系。父母是撫養子女的主體,但是并不意味著夫妻之間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來取得撫養權,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履行撫養義務。首先要明確孩子和誰生活更好呢?
一般來講父母對于子女都會有一個共同的愿望或者是撫養教育義務,所以才會決定帶孩子的一方是否對孩子更好一些。但如果夫妻之間感情破裂導致離婚時,子女并不由父母直接撫養,而是經過法院判決后由哪一方來共同撫養。那么這其中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子女隨哪一側生活;二是子女有沒有跟隨另一方生活。
1、子女隨哪一側生活
一般來說,子女隨哪一方生活,都是根據子女的年齡、身體狀況、婚姻家庭情況等因素來決定,不會出現父母雙方均要照顧孩子的情況。如果不是撫養方身體狀況較差或者有其他不良習慣,那么就會比較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般來講,父母雙方都要照顧孩子時,由哪一方撫養較好呢?主要依據以下兩個方面:(1)雙方均有撫養能力;(2)子女隨一方生活方便;(3)未成年兒女撫養權歸屬原則上應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比如在離婚案件中,法院會根據子女的年齡、身體狀況、婚姻家庭情況等因素來決定誰帶孩子更好一些。如果女方較大、或者女方有生理缺陷或者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也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照顧的;如果男方比較大、或者有生理缺陷或患疾病等情況,對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也是不利的。
2、有沒有跟隨另一方生活
子女是否跟隨另一方生活,還包括是否有跟隨另一方生活。我國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本著有利于培養和教育子女的原則。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沒有盡到撫養義務,也不影響雙方的共同撫養。如果雙方因為家庭矛盾等原因導致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夫妻的撫養問題,而子女是否跟隨另一方生活又不影響孩子未來成長的情況下,那么在父母未起訴要求子女跟隨對方生活時,該子女就可以作為由誰來撫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父母雙方對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判決后未達成協議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撤銷。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或者撤銷父母雙方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再就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舉證。
二、離婚后怎樣撫養孩子
根據《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離婚時雙方應當協商子女撫養問題,而非直接將孩子帶走。如果法院判決子女由哪一方撫養,要考慮以下因素:
1、小孩是否愿意隨該方生活;
2、小孩是否已經滿8周歲;
3、小孩與誰共同生活;
4、小孩的教育問題和學習問題;
5、小孩的生活環境,如家庭經濟條件好,孩子在學校受到了良好的教育。
在現實生活中,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往往是圍繞著這個問題展開的。
關于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0條和第25條第1款規定:“父母離婚,子女隨父或母方生活是法定義務。”所以離婚時父母對子女沒有撫養或不承擔養育義務的權利。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就有直接撫養孩子的權利。
如果因為各種原因導致離婚,雙方沒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和責任。在法律上可以這樣處理:對于直接從男方手中帶走孩子的一方,其可以將子女交給女方撫養,但是這種方式是不被法律認可和支持的;如果女方將孩子帶回男方家中后長期不與其一起居住,并且經常給男方做工作要求男方搬出家里,那么對于孩子來說就是無法接受教育和成長所造成的傷害。
三、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法律后果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子女在生活上需要撫養的是父母雙方的共同撫養,因此也就不存在孩子不能隨誰生活的問題。因此父母不能因為孩子生活在一起就拒絕承擔義務。當然如果父親與母親離婚了,這一問題就是無權利義務關系。當父親或者母親沒有履行撫養費期間所產生的費用也可以要求支付,但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離婚后,尚未取得完全對雙方有利的撫養權的父或母,有要求子女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也就是說只要子女尚未成年,就已經與父親或母親產生了撫養關系,那么即使是父親或母親沒有履行自己義務而導致孩子生活在一起,同樣也是有要求支付撫養費的權利的。
四、《婚姻法》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隨父生活。如果雙方均要求隨母親生活,可以考慮以“女方每月可獲得撫養費用800元至孩子18周歲止”為條件。但要注意該條款規定的是不滿18周歲孩子撫養問題;如果只規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那么對于已經達到18周歲的孩子則只應當按此原則執行。因此也可以說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而言,由母親直接撫養為佳。當然父母對于自己未成年子女來說也是應該盡到相應法律義務和撫養責任的。
近幾年夫妻離婚的案件比較多,婚前孩子就成了離婚中最大的受害者了。法院會根據特定的標準,對離婚孩子的處理作出相應的判決。一般來說,離婚時會設立一個撫養費,由一方給予其另一方,來確保存活離婚孩子的未來需要。雙方也可以根據孩子年齡,家庭經濟條件和同時享受雙方家庭學習等四大原則,自己破局解決居住問題,比如,孩子可以輪流在父輩和母輩中調配著住,以滿足孩子雙方關愛的需求。此外,對于養育費,法庭也可能判決兩方雙方只要按貢獻來分配離婚孩子的養育費。
總之,夫妻離婚并不一定就把孩子搞得一塌糊涂,審判的視角也不能固定在孩子的撫養費,應考慮孩子的常規生活,確保孩子的學習和生活能夠有序開展,也給多同情處理孩子的學習環境。離婚的雙方最好都把孩子的未來放在頭等之位,避免利益的沖突對孩子的利害和發展不利,積極爭取以最大的精神照料孩子,讓孩子早日擺脫復雜的家庭關系,健康成長。
夫妻離婚對孩子來說,很多時候都是一件傷痛的事情,對孩子的雙親來說,也是沉重的負擔。離婚后,孩子的雙親有可能都想要撫養孩子,但是有時候離婚雙方會因為感情不和解而產生糾紛。因此,落實有關孩子撫養權的原則和判斷,就變得顯得更加重要了。
在中國,孩子的撫養權的判斷一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來行使。一般來說,雙方可以根據孩子的福利而商定誰將獲得撫養權,也可以根據司法裁決而獲得撫養權。在法院裁決撫養權的過程中,法院將根據孩子的家庭條件,家庭關系,義務承擔,財產狀況等因素來作出相應的裁決,以保障孩子的最大福利。
在決定兒童撫養權時,雙方可以根據孩子的福利而協商來決定;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要求,由法院作出裁決。但是,無論夫妻雙方如何處理,所有人都要堅持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充分尊重孩子的權利。最終,只有堅持孩子的家庭福利的原則,才能維護孩子的無辜權益。
夫妻離婚是一種復雜的事情,尤其是孩子離婚所帶來的復雜影響。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后,孩子的監護權會根據當事方的愿望以及孩子的利益來確定,不同的情況孩子的監護權也會有不同的安排。
首先,孩子的年齡將會影響監護權的安排。一般情況下,如果孩子年齡小,比如三四歲以下,父母可以通過協商來安排孩子的監護權,同時可以確定誰將提供贍養費。如果孩子比較大,那么孩子本人的意愿將會決定監護權的安排情況,孩子有權選擇愿意監護的父母,并可以就監護父母所需支付的贍養費提出要求。
另外,孩子的安全也是高度重視的問題。如果需要調整監護權時,將有關安全措施考慮進去,確保孩子在安全的環境中成長,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離婚本身可能會令孩子受到影響,但是監護權的解決應當以孩子的利益為先,給孩子創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幫助他們更好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