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變更孩子姓名生父拒付撫養費被駁

導讀:
生母變更孩子姓名生父拒付撫養費訴訟請求被駁回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而農某以李某擅自更改兒子姓名為由拒不支付撫養費,經法院多次調解未果。兒子起訴請求農某支付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農某提出李某未經其同意擅自更改兒子姓名,不改回原姓名其不同意支付撫養費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據此,法院綜合李某與農某非婚生兒子的實際生活需要、農某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判決農某每個月支付兒子撫養費300元,直至兒子年滿十八周歲止。那么生母變更孩子姓名生父拒付撫養費被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母變更孩子姓名生父拒付撫養費訴訟請求被駁回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而農某以李某擅自更改兒子姓名為由拒不支付撫養費,經法院多次調解未果。兒子起訴請求農某支付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農某提出李某未經其同意擅自更改兒子姓名,不改回原姓名其不同意支付撫養費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據此,法院綜合李某與農某非婚生兒子的實際生活需要、農某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判決農某每個月支付兒子撫養費300元,直至兒子年滿十八周歲止。關于生母變更孩子姓名生父拒付撫養費被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母變更孩子姓名生父拒付撫養費訴訟請求被駁回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案情總結:
法院對該案開庭宣判,判決農某每個月定額支付兒子的撫養費用。
案情簡介:生母更改子女姓名不違法
農某為有婦之夫尚在撫養其婚生兩個子女。2010年間,農某與一女子李某相識,兩人經多次來往后成為朋友關系。2011年7月,李某未婚先孕生育一子,兒子出生后一直隨李某居住生活,農某剛開始還陸續支付兒子的撫養費。后因農某拒不支付兒子的撫養費,雙方協商未果。2013年9月,李某以兒子名義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農某每個月支付兒子的撫養費500元,直至原告能獨立生活止。而農某以李某擅自更改兒子姓名為由拒不支付撫養費,經法院多次調解未果。
法院判決:生父拒付撫養費被駁
大新縣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本案李某與農某的兒子出生后一直由李某直接撫養,農某作為生父,依法應當負擔兒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兒子起訴請求農某支付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農某提出李某未經其同意擅自更改兒子姓名,不改回原姓名其不同意支付撫養費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據此,法院綜合李某與農某非婚生兒子的實際生活需要、農某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判決農某每個月支付兒子撫養費300元,直至兒子年滿十八周歲止。
律師說法: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周歲。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同時《婚姻法》第21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