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但約定了2年擔保期限怎么處理

導讀:
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但約定了2年擔保期限怎么處理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因此,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確定的合理還款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故李某要求趙某在2012年底償還借款,趙某未償還借款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1月開始起算,至2013年7月起訴時,并未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趙某的抗辯不能成立。那么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但約定了2年擔保期限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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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但約定了2年擔保期限怎么處理
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未約定還款期限,訴訟時效該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借款合同(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根據合同法第206條的規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償還,在作出催告之前,出借人根本無法知道借款人是否會在其確定的合理期限內還款,也就不可能知道其權利會否遭到侵害。因此,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確定的合理還款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故李某要求趙某在2012年底償還借款,趙某未償還借款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1月開始起算,至2013年7月起訴時,并未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趙某的抗辯不能成立。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該規定,若存在出借人在確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后,又向借款人主張還款的,或者借款人同意還款等情形的,從出借人主張還款或者借款人同意還款時開始從新計算2年的訴訟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