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可以履行抗辯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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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合同,保證合同中對期限以及保證的范圍是有所規定的。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保證合同在履行期間的風險防范。我國合同法中規定: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可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對于降低交易風險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那么保證合同在履行期間的風險防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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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合同履行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而合同履行地有事關管轄法院的確定,對當事人的訴訟和實體權利都可能發生重要的影響,因此很有必要對保證合同履行地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依據合同法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履行地仍然是債權人所在地。三.將保證合同的履行地確定在債權人所在地,便于債權人行使權利,符合保證合同設立的原意,有利于督促保證人和主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促進經濟的穩定發展和繁榮。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地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確定為債權人住所地為宜。那么保證合同履行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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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已簽協議并給了保證金,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以簽訂協議并且交納了保證金的,只能確定保證金合同生效,但主合同是否已經履行要依據主合同的具體內容而定的。由于本法沒有規定接受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不履行合同時是否應當雙倍返還履約保證,所以我們不能將其視同為定金。其次,履約保證金也不同于預付款。預付款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約定價款。而履約保證金則發生不予返還的問題。(三)履約保證金采取銀行保函的形式時,最容易與銀行擔保相混淆。而作為履約保證金的銀行保函,只是銀行保證在中標人不履行合同時,從其開戶上支付相應的保證金額。那么已簽協議并給了保證金,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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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合同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又稱毀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一部分,對其余部分不予履行;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指當事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履行后,債務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構成遲延履行;質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標的達不到合同的質量要求。那么合同履行保證金能退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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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合同履行地有事關管轄法院的確定,對當事人的訴訟和實體權利都可能發生重要的影響,因此很有必要對保證合同履行地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這正表現了保證合同的附屬性,即保證人是第二位的債務人。二.如果保證合同所保證的主債務人不履行合同,保證人代為履行,就履行本身也就構成保證合同的履行內容,而履行的標的一般是一定數額的金錢。依據合同法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履行地仍然是債權人所在地。三.將保證合同的履行地確定在債權人所在地,便于債權人行使權利,符合保證合同設立的原意,有利于督促保證人和主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促進經濟的穩定發展和繁榮。那么保證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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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是債務擔保的方式之一,《民法典》把保證合同作為典型合同,證人和債權人要簽訂保證合同,本文梳理了《民法典》中關于保證合同能不能適用合同履行地主要內容,進行逐一精細地講解,希望對大家有所裨益。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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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主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連帶擔保保證期間的起算期間首先要確定主債務的履行期。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約定保證期間的起算雙方約定了保證期間的起算點,且約定的保證期間起算點合法有效,那么應從其約定,從當事人約定的時間起算保證期間。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主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連帶擔保保證期間的起算期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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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時,如果要求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和債權人要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有效,保證合同才有效,那么合同履行完畢保證合同是不是解除?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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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歸還保證金合同履行地出賣人是否逾期交付標的物,還涉及交付標的物的地點的確定問題。交付標的物的地點,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約定執行。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如果出賣人因此履行遲延的,尚需承擔違約責任。出賣人逾期交付標的物,即構成違約,應當負遲延履行責任。那么歸還保證金合同履行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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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那么主合同履行完畢保證合同還需要履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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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縱觀我國合同法和擔保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沒有對保證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確定作出規定。三是將保證合同的履行地確定在債權人所在地,便于債權人行使權利,符合保證合同設立的原意,有利于督促保證人和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那么無約定保證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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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保證人的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保證合同適用合同履行地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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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合同履行地有事關管轄法院的確定,對當事人的訴訟和實體權利都可能發生重要的影響,因此很有必要對保證合同履行地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這正表現了保證合同的附屬性,即保證人是第二位的債務人。依據合同法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履行地仍然是債權人所在地。總上所述,筆者認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地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確定為債權人住所地為宜。那么確定保證合同履行地的必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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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銀行履約保函是由商業銀行開具的擔保證明,通常為合同金額的10%左右。那么民法典中合同沒有履行保證金能退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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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履行期限包含保證期嗎合同的履行期是合同生效后,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將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限。貨物的質量問題一般只能在合同履行期滿后才能表現出來,出了質量問題仍是違約,違約方應該賠償。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在簽訂合同明確履行期限是正常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所約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界限,包括交貨時間和付款時間。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履行期限的法律規定《民法典》對買賣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規定:(一)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那么合同履行期限包含保證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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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億元工程大案勝訴!天用律所強勢突圍!?? ?? 【千萬回款+全面駁回】天用戰績再創新高! 代理某建筑企業應訴工程糾紛,法院一錘定音: ? 成功追討工程款1041萬元+利息(對方拖欠超千萬訴求全額支持!) ? 強勢駁回原告150.9萬違約金主張(質量問題、逾期竣工0責任!) ? 20萬履約保證金爭議完勝(全額保留客戶權益!) ?? 天用實力見證: **精準鎖定合同漏洞**,瓦解對方核心訴求; **專業舉證+抗辯策略**,逆勢扭轉庭審局面; **全流程攻堅司法鑒定**,為客戶多爭取數百萬權益!
昨天有一個老板找我,想要我給一個公司做背調。我問,背調的目的是什么? 他說本來找了一個大公司委托做消防項目,80萬。但那個公司為了避稅,讓跟一家小公司簽合同和打款。老板擔心不安全,所以想給小公司做背調。 我一聽樂了,還用這么復雜嗎? 最安全又便捷的方法就是讓大公司給一份保證書,老板聽完直拍大腿。 法律手段千千萬,九大產品你是否聽過? 如果您也想用得恰到好處,要么來百萬律師教練班深造要么請我們當發展顧問??????
今天下午到朝陽法院開一起合同糾紛的庭 這已經是我春節回來后開的第8個合同糾紛庭 作為企業發展顧問,開庭的時候,我腦子里面不僅想的是這個案子怎么打,更多的時候想的是為什么在企業經驗管理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合同糾紛? 總結下來,無非是三個環節沒有做好 1、事前的調查和考慮缺失。要么合作的人不對,要么承諾的事情做不到 2、合同履行沒有流程,沒有權利義務的概念。在出現我方或對方違約情形時候,沒有任何防范意識 3、出現問題愛拖,懸而不決。該終止不終止,該解除不解除,持續僵局,等到很多事情都熬成了被告才發現自己有理說不清 最后,給企業家們的提醒是:善用你的企業顧問,不要顧得上才問,顧不上就不問??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