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協議并給了保證金,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導讀:
已簽協議并給了保證金,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以簽訂協議并且交納了保證金的,只能確定保證金合同生效,但主合同是否已經履行要依據主合同的具體內容而定的。由于本法沒有規定接受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不履行合同時是否應當雙倍返還履約保證,所以我們不能將其視同為定金。其次,履約保證金也不同于預付款。預付款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約定價款。而履約保證金則發生不予返還的問題。(三)履約保證金采取銀行保函的形式時,最容易與銀行擔保相混淆。而作為履約保證金的銀行保函,只是銀行保證在中標人不履行合同時,從其開戶上支付相應的保證金額。那么已簽協議并給了保證金,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已簽協議并給了保證金,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以簽訂協議并且交納了保證金的,只能確定保證金合同生效,但主合同是否已經履行要依據主合同的具體內容而定的。由于本法沒有規定接受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不履行合同時是否應當雙倍返還履約保證,所以我們不能將其視同為定金。其次,履約保證金也不同于預付款。預付款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約定價款。而履約保證金則發生不予返還的問題。(三)履約保證金采取銀行保函的形式時,最容易與銀行擔保相混淆。而作為履約保證金的銀行保函,只是銀行保證在中標人不履行合同時,從其開戶上支付相應的保證金額。關于已簽協議并給了保證金,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已簽協議并給了保證金,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以簽訂協議并且交納了保證金的,只能確定保證金合同生效,但主合同是否已經履行要依據主合同的具體內容而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履約保證金的性質
(一)如果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視為放棄中標項目(參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以從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標中選擇排序最前的投標為中選的投標,但招標人也有權拒絕其余的所有投標,并重新組織招標。
(二)履約保證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預付款,更不同于保證。
根據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由于本法沒有規定接受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不履行合同時是否應當雙倍返還履約保證,所以我們不能將其視同為定金。其次,履約保證金也不同于預付款。預付款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約定價款。以幫助義務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屬于履行的一部分。預付款不遵循定金罰則,即預付款交付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發生喪失或雙倍返還的問題。而履約保證金則發生不予返還的問題。最后,履約保證金也不同于保證。保證是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屬于人的擔保。
(三)履約保證金采取銀行保函的形式時,最容易與銀行擔保相混淆。
銀行擔保,是銀行以自己的財產或信用為他人債務提供的一種擔保形式,也是一種保證,是一種新的人的擔保。而作為履約保證金的銀行保函,只是銀行保證在中標人不履行合同時,從其開戶上支付相應的保證金額。所以銀行保函實質上還是中標人自己的擔保,并非作為第三人的銀行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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