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證金是否適用定金法則

導讀:
為此,龍元公司將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返還合同履約保證金。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履約保證金為定金,應適用定金罰則,合同違約方應雙倍返還合同履約保證金。但是,從該案的實際情況看,首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21萬元為合同履約保證金,收據上寫明的收款事由也表示為合同履約保證金,并沒有定金字樣。其次,從合同條款內容來看,該合同履約保證金為龍元公司保證履行合同而向旅游公司提供的履約擔保,是一種單方擔保責任,并未約定定金性質。故筆者認為該21萬元金錢并不是定金,不能適用定金罰則。那么合同保證金是否適用定金法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此,龍元公司將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返還合同履約保證金。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履約保證金為定金,應適用定金罰則,合同違約方應雙倍返還合同履約保證金。但是,從該案的實際情況看,首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21萬元為合同履約保證金,收據上寫明的收款事由也表示為合同履約保證金,并沒有定金字樣。其次,從合同條款內容來看,該合同履約保證金為龍元公司保證履行合同而向旅游公司提供的履約擔保,是一種單方擔保責任,并未約定定金性質。故筆者認為該21萬元金錢并不是定金,不能適用定金罰則。關于合同保證金是否適用定金法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8年9月,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游公司)將園林古建工程發包給龍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元公司),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開工日期為2008年11月8日,龍元公司在簽訂合同之日需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21萬元。在交納21萬元合同履約保證金后,旅游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做好進場施工準備。為此,龍元公司將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返還合同履約保證金。
【分歧】
合同履約保證金是否適用定金法則?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履約保證金為定金,應適用定金罰則,合同違約方應雙倍返還合同履約保證金。
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單方履約擔保,不是定金,又未約定定金性質,所以不應適用定金罰則。
【管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約前,預先給付對方的一定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定金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方式,法律賦予了其特有的內涵、成立要件及擔保責任。
《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稉7ń忉尅返?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筆者認為只有以下兩種情況下應認定為定金:一是雙方簽訂定金合同,明確寫明該金錢或其他替代物為定金的;二是雖未明確寫明為定金,但約定了定金性質的。
但是,從該案的實際情況看,首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21萬元為合同履約保證金,收據上寫明的收款事由也表示為合同履約保證金,并沒有定金字樣。其次,從合同條款內容來看,該合同履約保證金為龍元公司保證履行合同而向旅游公司提供的履約擔保,是一種單方擔保責任,并未約定定金性質。故筆者認為該21萬元金錢并不是定金,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作者:武寧縣人民法院 胡正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