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放棄抗辯權后是否仍有追償權

導讀:
無論保證人是行使還是放棄抗辯權,其承擔保證責任后,均可代債權人之位行使原債權。若否定保證人在放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情況下的追償權,一則于法無據;二則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剝奪保證人的追償權,對其不公平。但保證人在放棄債務人所享有并且債務人未表示放棄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不應享有追償權。那么保證人放棄抗辯權后是否仍有追償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論保證人是行使還是放棄抗辯權,其承擔保證責任后,均可代債權人之位行使原債權。若否定保證人在放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情況下的追償權,一則于法無據;二則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剝奪保證人的追償權,對其不公平。但保證人在放棄債務人所享有并且債務人未表示放棄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不應享有追償權。關于保證人放棄抗辯權后是否仍有追償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擔保法》,擔保作為一種擔保方式,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擔保人有兩項重要權利:
一是抗辯權,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保證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二是追償權,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在這兩項權利的關系上,有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保證人在放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應否享有追償權?擔保法對此缺乏規定,觀點也不統一,對此催天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兩種不同意見如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證人在放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應當享有追償權理由如下:
1、保證人放棄抗辯權,乃是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與債務人無涉,司法者不應干預。
2、保證人的追償權是一種代位求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行使債權人的原債權,實質上是債權人債權的法定轉移。
無論保證人是行使還是放棄抗辯權,其承擔保證責任后,均可代債權人之位行使原債權。換言之,即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
3、保證人的追償權是獨立于抗辯權之外的一項權利。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并未將追償權的享有與抗辯權的行使相掛鉤。
保證人只要承擔了保證責任,即應享有追償權。若否定保證人在放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情況下的追償權,一則于法無據;二則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剝奪保證人的追償權,對其不公平。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證人在放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不應享有追償權理由如下:
1、學界通常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無過錯(或稱無過失)列為保證人追償權的行使條件(或稱成立要件)之一;
保證人放棄抗辯權而徑行承擔保證責任,即屬于有過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若有過錯,則無追償權。
2、保證人因放棄抗辯權而喪失追償權,乃為自己的過錯而負責,并無不公。
3、保證人放棄抗辯權后,若仍享有追償權,則往往會損害債務人利益。
綜上所述兩種意見均有失偏頗,故在兼采兩者之長、克服兩者之短的基礎上,提出第三種意見認為,保證人在放棄專屬于保證人的抗辯權,或者在放棄債務人所享有并且債務人也表示放棄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應當享有追償權。
但保證人在放棄債務人所享有并且債務人未表示放棄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不應享有追償權。
以上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更好的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