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是否具有抗辯權和追償權

導讀:
反擔保人當然依法享有抗辯權與追償權,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由于反擔保本質上也是擔保的范疇,所以與本擔保合同的擔保人一樣,反擔保人亦享有其抗辯權,《擔保法》第4條規定,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即肯定了反擔保人的抗辯權。所以,反擔保人亦可以享有合同變更的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第三十二條保證人追償權的預先行使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那么反擔保人是否具有抗辯權和追償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反擔保人當然依法享有抗辯權與追償權,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由于反擔保本質上也是擔保的范疇,所以與本擔保合同的擔保人一樣,反擔保人亦享有其抗辯權,《擔保法》第4條規定,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即肯定了反擔保人的抗辯權。所以,反擔保人亦可以享有合同變更的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第三十二條保證人追償權的預先行使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關于反擔保人是否具有抗辯權和追償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信用消費成為消費的主流形式,人們習慣于用信用消費來滿足當前的需求。如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和各種消費貸款。在借款過程中,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合同,通過擔保人償還,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在一些大額貸款關系中,還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和雙重保險。如果發生法律糾紛,反擔保人是否有抗辯權和追償權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反擔保人當然依法享有抗辯權與追償權,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由于反擔保本質上也是擔保的范疇,所以與本擔保合同的擔保人一樣,反擔保人亦享有其抗辯權,《擔保法》第4條規定,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即肯定了反擔保人的抗辯權。
但是在反擔保制度的具體適用中,雖然《擔保法》對于本擔保所定各項專屬抗辯權的既定原則和規則亦當然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與本擔保之間畢竟不是簡單的稱謂上的差異,較之本擔保而言,反擔保人的專屬抗辯權自有其相對獨立的特性。
《擔保法解釋》
第30條的規定,擔保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擔保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擔保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擔保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所以,反擔保人亦可以享有合同變更的抗辯權。
《擔保法》
第十七條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條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保證人追償權的預先行使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