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時是否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呢

導讀:
擔保是為了保證合同的有效履行,當自去第三方借款的時候,是可以要求第三人為自己提供保證的,當然,也可以用自己的房產或者車輛提供抵押擔保。我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規定有利于避免或減少保證人追償權實現的風險,以保障其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而且,在反擔保方式為保證的情況下,仍涉及到提供反保證的保證人追償權實現問題。那么擔保時是否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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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是為了保證合同的有效履行,當自去第三方借款的時候,是可以要求第三人為自己提供保證的,當然,也可以用自己的房產或者車輛提供抵押擔保。在擔保的時候是否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
另外,在保證合同中,債權人是基于對保證人的特殊信任而與保證人達成的保證協議。未經債權人同意,保證人不能隨意將自己承擔的保證責任的一部或全部轉讓給第三方,債務人也不能在未經債權人同意而擅自變更保證人、擔保金額、擔保期限及擔保責任范圍等。可見,保證人的責任有很強的法律身份性,我們認為,保證人的追償權也是一項專屬權。
我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
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因此,保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可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的規定有利于避免或減少保證人追償權實現的風險,以保障其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
但反擔保在實踐中實用性不強,只有在債權人要求特定的保證人提供保證,而特定的保證人要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形下才可能適用,一般情況下提供反擔保的擔保人可直接對債權人提供擔保,無需反擔保。
而且,在反擔保方式為保證的情況下,仍涉及到提供反保證的保證人追償權實現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