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有追償權

導讀:
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有追償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有追償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人追償權是指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一般擔保是連帶擔保。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那么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有追償權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幾種,其中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81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具體理由如下:
1、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2、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擔保人
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3、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4、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追償權的范圍大體包括:
①各種費用的利息;
②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付的財產;
③為履行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其他費用;
④保證人為履行保證義務而受到的損失。
按照民法規定及其法理,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求償權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第一,保證人有清償被保證債務的保證行為。
保證人在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前,對債務人有未來追償權,保證人以清償債務、提存、抵銷等方法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之后,保證人的未來追償權轉化為既得追償權。債務人自己清償其債務,不發生保證人追償權;
因保證人努力使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同樣不發生保證人追償權;但債權人將保證人擔保債權贈予保證人從而免除債務人債務時,保證人則取得代位權有向債務人追索的權利。
第二,保證人的清償行為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責任得以免除。
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因保證人的清償行為部分或全部消滅的,保證人在清償范圍內可行使追償權。
第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無過失,沒有贈與的意思。
保證人的清償行為如有過失,在債務人因其過失清償行為所損失的利益范圍,不僅非基于債務人的委托而非清償行為的保證人無追償權,而且基于債務人的委托而為的清償行為的保證人也無追償權。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