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如何向債務人追償!

導讀:
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經常有抵押擔保債務糾紛的發生,出現債務人違約的行為給擔保人造成損失債務人是負有賠償擔保人損失的責任。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保證人在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前,對債務人有未來追償權,保證人以清償債務、提存、抵銷等方法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之后,保證人的未來追償權轉化為既得追償權。擔保人將不受擔保責任影響。那么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如何向債務人追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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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經常有抵押擔保債務糾紛的發生,出現債務人違約的行為給擔保人造成損失債務人是負有賠償擔保人損失的責任。那么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如何向債務人追償!催天下小編將在下文中為讀者進行解答,歡迎閱讀。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
擔保人要求債務人賠償的條件
按照民法規定及其法理,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求償權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第一,保證人有清償被保證債務的保證行為。保證人在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前,對債務人有未來追償權,保證人以清償債務、提存、抵銷等方法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之后,保證人的未來追償權轉化為既得追償權。債務人自己清償其債務,不發生保證人追償權;因保證人努力使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同樣不發生保證人追償權;但債權人將保證人擔保債權贈予保證人從而免除債務人債務時,保證人則取得代位權有向債務人追索的權利。
第二,保證人的清償行為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責任得以免除。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因保證人的清償行為部分或全部消滅的,保證人在清償范圍內可行使追償權。
第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無過失,沒有贈與的意思。保證人的清償行為如有過失,在債務人因其過失清償行為所損失的利益范圍,不僅非基于債務人的委托而非清償行為的保證人無追償權,而且基于債務人的委托而為的清償行為的保證人也無追償權。
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幾種情形
情況一:作為主合同的借貸合同無效,那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無效。如果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沒有過錯,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情況一:在貸款中,債權人使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自身意愿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可被視為無效合同,無需承擔還款義務。
情況二:如果在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合伙誘騙擔保人,那么只要有證據證明,在法律上擔保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情況三: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與擔保人未約定保證期限,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滿的半年內向保證人主張還款權限。若債權人半年內沒有行使權限,視作主動舍棄。擔保人將不受擔保責任影響。
情況四:如果保證人有證據證明情況符合《擔保法解釋》39條的借貸雙方協議是以新貸還舊貸,擔保人不知情且舊貸與新貸不是同一擔保人的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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