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能起訴債務人嗎,擔保人如何承擔債務擔保責任

導讀:
如果擔保人沒有列債權人為第三人,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因為在擔保債權糾紛中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擔保范圍不明確的,推定擔保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間負連帶擔保責任。那么擔保人能起訴債務人嗎,擔保人如何承擔債務擔保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擔保人沒有列債權人為第三人,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因為在擔保債權糾紛中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擔保范圍不明確的,推定擔保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間負連帶擔保責任。關于擔保人能起訴債務人嗎,擔保人如何承擔債務擔保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借貸中,一般來說擔保人都是給債務人提供擔保,方便順利從債權人借出借款,但是作為擔保人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特別是在債務人不還款甚至失蹤,擔保人有可能替代債務人還款,那么擔保人能起訴債務人嗎?擔保人如何承擔債務擔保責任呢?隨催天下小編來一起看看下文。
一、擔保人能起訴債務人嗎
1、訴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和判決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只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享有訴權,都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勝訴權是一種實體性權利,是經過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確認的實際享有的民事權益;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具有訴權不一定就享有勝訴權。另外,由于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不存在代理關系,故擔保人不能以債權人名義起訴。
2、基于追償權,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
正常情況下,擔保人是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才會行使追償權,向債務人提起訴訟,但是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此時雖然債權人也未向擔保人主張權利,但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并未免除,一旦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擔保人即可能承擔擔保責任,而如果此時債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履行,則擔保人的合法權益必將受到侵害。因此在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應當賦予擔保人提起訴訟的權利。
3、在實務中應當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如果擔保人沒有列債權人為第三人,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因為在擔保債權糾紛中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在具體處理時,如查明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的,應判決債務人向第三人債權人履行義務;如果債權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債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關系消滅,則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擔保合同關系也消滅,此時擔保人可以申請撤回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擔保人的訴訟請求,以終結訴訟。
二、擔保人如何承擔債務擔保責任
對擔保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定處理:
擔保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與債權人訂立書面擔保合同,確定擔保人對主債務的擔保范圍和擔保期限。雖未單獨訂立書面擔保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寫明擔保人的擔保范圍和擔保期限,并由擔保人簽名蓋章的,視為書面擔保合同成立。公民間的口頭擔保,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也視為擔保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范圍不明確的,推定擔保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在擔保期限的,擔保人的擔保范圍,可因主債務的減少而減少。新增加的債務,未經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間負連帶擔保責任。但是擔保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承擔擔保責任的除外。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擔保人是可以在履行擔保責任后行使追償權,可以起訴債務人,作為擔保人肯定有一定的責任,所以在給別人提供擔保時,一定要慎重,要考慮是否能承受擔保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