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的預先追償權是怎么樣的

導讀:
在保證擔保情形下,保證人依法或依約承擔保證責任后在保證限額內便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新的債權人,有權行使追償權,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但在某些情況下,保證人雖未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法律為保護保證人的利益,賦予其預先追償權。因此,法律為避免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不能實現某一追償權,特別規定了預先追償權制度,以使保證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時,得在未清償保證債務前即向主債務人就自己將要承擔的保證責任向主債務人求償。那么保證人的預先追償權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保證擔保情形下,保證人依法或依約承擔保證責任后在保證限額內便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新的債權人,有權行使追償權,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但在某些情況下,保證人雖未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法律為保護保證人的利益,賦予其預先追償權。因此,法律為避免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不能實現某一追償權,特別規定了預先追償權制度,以使保證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時,得在未清償保證債務前即向主債務人就自己將要承擔的保證責任向主債務人求償。關于保證人的預先追償權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預先追償權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情況下,法律賦予保證人預先以其保證之債權作為債權申報,參加破產程序的權利。在保證擔保情形下,保證人依法或依約承擔保證責任后在保證限額內便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新的債權人,有權行
預先追償權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情況下,法律賦予保證人預先以其保證之債權作為債權申報,參加破產程序的權利。在保證擔保情形下,保證人依法或依約承擔保證責任后在保證限額內便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新的債權人,有權行使追償權,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一般情況下保證人的代位求償以只有在保證人已承擔保證責任后才會產生,代位追償權形成的前提就在于保證人已向債權人承擔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保證人雖未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法律為保護保證人的利益,賦予其預先追償權。我國《擔保法》第32條規定了保證人的預先追償權。
追償權發生效力本是以保證人為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而使其免責為條件,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保證人的利益不受損失,然而追償權的實現也是以債務人有財產清償債務為條件的。如果在保證人清償保證債務后,債務人已無任何財產可用以清償債務。保證人的追償權就無法實現。盡管保證人清償保證債務是有條件的,但在某些情況下,責任的承擔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法律為避免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不能實現某一追償權,特別規定了預先追償權制度,以使保證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時,得在未清償保證債務前即向主債務人就自己將要承擔的保證責任向主債務人求償。
行使預先追償權的條件。依法律規定,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出現一定法定事由后,保證人若按一般追償權的行使將無法實現其追償權,為了保護保證人的求償利益,在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法律才賦予保證人預先追償權。
2、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擔保法》第32條將“債權人未申報債權”作為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的先決條件。對這一條件應把它理解為在債權申報期間內債權人向債務人作出的不參加破產程序,但不放棄債權受償的意思表示。只有這樣,保證人的預先追償權才具備完整的前提條件。雖然《擔保法》并未規定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以何次意思表示為準,但依法理應當以債權人的第一次明確向債務人作出的不參加破產程序,但不放棄債權受償的意思表示為準。
3、保證人應申報保證債權。保證人追償權要預先實現,必須向人民法院申報其保證債權,參加破產財產分配。保證人申報債權與債權人申報債權一樣,必須參照遵守《企業破產法(試行)》第9條第2款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