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解除用人單位可以扣檔案嗎?(全文)

導讀:
此時檔案的扣留直接阻礙了出國手續的辦理,劉源實在無法忍受,認為單位扣留其檔案的行為太無理,立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單位扣留劉源個人檔案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予支持??梢?,在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將檔案轉出,不得扣留。劉源出國留學,其同意支付違約金,單位應按約定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包括向劉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轉遞其個人檔案等。單位扣留劉源個人檔案的行為是違法的,必須糾正。那么勞動關系解除用人單位可以扣檔案嗎?(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時檔案的扣留直接阻礙了出國手續的辦理,劉源實在無法忍受,認為單位扣留其檔案的行為太無理,立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單位扣留劉源個人檔案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予支持??梢姡谄髽I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將檔案轉出,不得扣留。劉源出國留學,其同意支付違約金,單位應按約定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包括向劉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轉遞其個人檔案等。單位扣留劉源個人檔案的行為是違法的,必須糾正。關于勞動關系解除用人單位可以扣檔案嗎?(全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提示】
勞動關系解除用人單位可以扣檔案嗎?
【案情】
劉源是南京一所高校的研究生,研究生畢業后她被上海一家單位聘用,簽訂了三方協議書,雙方訂立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有效期為6年,試用期4個月。合同同時約定,若任何一方未按合同期限履行完合同,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向對方支付15,000元的違約金。兩年后,劉源與青年于鵬戀愛,兩人決定一起去美國深造。經過一年的時間,兩人均考上了麻省理工大學并獲得了簽證。于是,劉源找到單位,跟領導說明情況后,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同意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領導為劉源考取麻省理工大學感到非常高興,為單位增了光,向其表示祝賀。單位表示可以跟劉源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畢業回國后劉源必須再回單位上班,對此,單位將與劉源簽訂協議。劉源不肯,她認為只要自己按合同支付了約定的違約金就可解除合同,單位要求其回國后繼續在單位工作太過分。單位最終做出決定:如果劉源不簽協議,單位將把劉源的個人檔案暫時扣留。此時檔案的扣留直接阻礙了出國手續的辦理,劉源實在無法忍受,認為單位扣留其檔案的行為太無理,立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單位扣留劉源個人檔案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對于檔案的問題,原勞動部、國家檔案局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中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可見,在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將檔案轉出,不得扣留。
對于本案出現的情況,上海市也制定了相關規章。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滬勞保就發〔2001〕13號)和《關于本市實行<勞動手冊>制度意見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1〕12號)等有關規定,頒發了《關于用人單位遺失或拒退人事檔案(含《勞動手冊》)勞動者退工登記備案手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1〕47號),對用人單位遺失或拒退勞動者人事檔案(含《勞動手冊》)時勞動者的退工登記備案手續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用人單位拒退人事檔案(含《勞動手冊》),勞動者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的辦理方法如下:“用人單位拒退人事檔案(含《勞動手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沒有事實勞動關系,且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而不為勞動者辦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拒退人事檔案(含《勞動手冊》)。1.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退人事檔案(含《勞動手冊》)的,勞動者本人可以在法定期內向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仲裁委員會裁決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退工退檔手續。2.對用人單位仍拒絕辦理退工手續的,勞動者本人可以憑已生效的仲裁文書(復印件)及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一寸證件照兩張等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進行失業登記,重新申辦《勞動手冊》。”
本案中,劉源與單位的勞動合同中對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問題已有明確約定,即解除勞動合同一方支付違約金即可。劉源出國留學,其同意支付違約金,單位應按約定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包括向劉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轉遞其個人檔案等。單位扣留劉源個人檔案的行為是違法的,必須糾正。不管勞動者以哪種方式離開企業,企業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新的《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明確了這一點,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單位應當在15日內為劉源辦理檔案的轉移手續。
【律師提示】
企業無權以任何理由扣留已離職的員工的檔案。如果員工因為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企業的損失不辭而別,企業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等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扣押其個人檔案。大部分企業在員工離職時,還是能夠按規定轉移員工個人檔案的,但也有一部分企業會扣留勞動者的檔案或讓員工本人將檔案帶走,這都不符合《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的辦法轉移檔案,按國家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序。目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法院已經可以單獨受理此類拒移檔案的案件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50條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