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全文)

導讀:
中海貿易公司的人事部門以沒有先例為由拒絕了李燦的要求,并認為李燦是無理取鬧。在唐某的支持下,李燦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中海貿易公司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給這一問題提供了一個具體的答案,認為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為勞動期限屆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他工作的年限,可以獲得3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那么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海貿易公司的人事部門以沒有先例為由拒絕了李燦的要求,并認為李燦是無理取鬧。在唐某的支持下,李燦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中海貿易公司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給這一問題提供了一個具體的答案,認為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為勞動期限屆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他工作的年限,可以獲得3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關于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全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提示】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補償金?
【案情】
李燦是中海貿易有限公司的員工,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4000元。在工作期間,李燦圓滿地完成公司交給自己的各項任務,業績顯著,公司的負責人對他都很滿意。今年年初,李燦和中海貿易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因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發生了更換,中海貿易公司也就沒有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因此李燦交割完工作后就離開了公司。
在李燦離開公司的第二天,他遇到了以前的大學同學唐某,唐某聽說李燦離開中海貿易之后,問公司給了他多少經濟補償金,李燦笑著說:“我這是正常的勞動合同終止,怎么可能會有經濟補償金呢?”唐某給他解釋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時候也可以拿經濟補償金,并陪著他去找了中海貿易公司的人事部門。中海貿易公司的人事部門以沒有先例為由拒絕了李燦的要求,并認為李燦是無理取鬧。在唐某的支持下,李燦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中海貿易公司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仲裁委員會在審理了本案中查明,李燦與中海貿易公司的勞動合同屬于正常到期終止,雙方都沒有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愿,中海貿易公司也無意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的條件來進行續簽,因此認為中海貿易公司需要支付李燦經濟補償金,為三個月的工資,4000×3=12000元。
【案例分析】
經濟補償金往往是在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是一種保護性的救濟。我國《勞動法》也曾經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有些法規也曾做出過相反的規定,從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對于勞動合同終止的時候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一直存在不確定的答案。
這樣的情形,很容易產生“短期合同”大量盛行的現象:用人單位鑒于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的規定,都盡量和勞動者簽訂為期一年或兩年的合同,然后再每年續簽合同,以保證不用在辭退勞動者的時候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的行為導致了所謂的合同短期化現象,使得勞動處于不穩定的狀態。
勞動合同法給這一問題提供了一個具體的答案,認為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為勞動期限屆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李燦和中海貿易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中海貿易公司沒有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的條件來和李燦續約,那么李燦就可以獲得中海貿易公司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他工作的年限,可以獲得3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律師提示】
新的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合同到期情形下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據此獲得更多的保護性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4、4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