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

導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那么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關于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