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后解除合同如何賠償

導讀:
員工在醫療期間內,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員工在醫療期間內,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勞動者醫療期滿無法上班,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給予經濟補償?基本案情
張三于2013年4月入職XXX公司,從事普工工作。2022年5月張三因腰椎間盤突出住院三個月,出院后醫院建議休息4個月。2022年12月31日XXX公司通知張三在2023年1月3日到崗工作。張三在2023年1月2日回復公司由于不能長期站立,仍不具備上班的條件。XXX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再次告知張三,公司同類型的崗位已經滿員,無法調劑,公司根據張三身體狀況可安排張三從事門衛保安工作。
2023年1月10日張三告知公司,由于門衛保安工作需要三班倒,自己身體狀況適應不了。XXX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張三在2023年1月15日前領取2022年12月工資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張三在1月14日辦理離職手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XXX公司人事告知張三不符合領取經濟補償的條件,請問XXX公司人事回答是否正確?
分析案情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本案中張三入職XXX公司的年限不滿10年,張三的醫療期為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XXX公司可以解除與張三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張三,或者額外支付張三一個月工資。由于XXX公司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張三解除勞動合同,XXX公司應額外支付張三一個月“代通知金”(一個月工資)。
關于經濟補償,張三已經在該單位工作了9年9個多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XXX公司應支付張三10個月經濟補償。XXX公司人事的回答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典型意義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無法勝任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醫療期滿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醫療期滿后解除合同如何賠償
員工在醫療期間內,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因此,在勞動者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準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2、單位在醫療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