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的期限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時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屬違約?

導讀: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穩定勞動關系,也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培訓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的期限時,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時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已經當事人協商變更,自動延長至服務期屆滿,不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如果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有約定的,適用本書問答篇第71問“如何約定培訓費及其違約賠償責任”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培訓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或賠償事項,或者勞動者享受的是用人單位必要的勞動技能的培訓,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于用人單位提出的賠償請求應不予支持。那么培訓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的期限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時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屬違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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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的期限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時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屬違約?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穩定勞動關系,也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培訓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的期限時,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時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已經當事人協商變更,自動延長至服務期屆滿,不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如果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有約定的,適用本書問答篇第71問“如何約定培訓費及其違約賠償責任”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培訓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或賠償事項,或者勞動者享受的是用人單位必要的勞動技能的培訓,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于用人單位提出的賠償請求應不予支持。但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返還培訓費用的請求,應適用本書問答篇第243問“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時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出的培訓費用應如何處理?”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