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了違約金可以直接辭職嗎

導讀: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那么勞動合同簽了違約金可以直接辭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勞動合同期內違約辭職怎么辦
1、員工在合同期內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不違約。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服務期內辭職需要承擔什么后果
1、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辭職,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跟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后,員工違反約定辭職,即要支付違約金。并且,賠償違約金時,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并且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于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確立了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行使法定授權,不違反《勞動法》,不構成“違約”。
三、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情形
1、首先是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即在用人單位合法用工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是要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
2、其次,勞動者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即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用工,勞動合同法與勞動合同實施條例都做了很明確的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以上情形都是用人單位違法用工的行為,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理由提出辭職,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合同期內辭職算違約嗎
合同期內辭職算違約嗎
簽了勞動合同,如果你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申請辭職,會有以下3種情況
1.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你還在試用期內,你可以隨時提出辭職申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違約。
2.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對你的辭職申請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不違約。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你辭職,也就是你與用人單位對你的辭職申請不能協商一致而你又執意辭職,屬于違約。
第1種情況還包括“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和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違約。
四、合同期內辭職是否支付違約金
小李畢業前和一家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限是3年現在他考上研究生想解除合同去上學跟單位協商單位卻讓他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五萬元不知道需要支付違約金不?
律師解答,
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單位約束勞動者的“緊箍咒”。有的在合同中就約定在合同期內辭職要交違約金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也就是說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的涉及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相關秘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且人員限制在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違約金。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如果在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在以辭職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若在試用期內則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