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培訓后辭職違約金

導讀:
如果違反了相關的服務期規定,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理由是求職者此時提出辭職,已是在勞動合同生效之后,屬違約行為。所以求職者在試用期內辭職不必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那么關于培訓后辭職違約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違反了相關的服務期規定,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理由是求職者此時提出辭職,已是在勞動合同生效之后,屬違約行為。所以求職者在試用期內辭職不必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關于關于培訓后辭職違約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出現了下列兩種情況,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進行違約金的支付。
(1)如果根據勞動者與用人雙方的合同規定,雙方之間有服務期約定,此時如果出現了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約定的相應情形,此時勞動者就需要支付違約金。
所謂服務期,即當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一定的培訓機會,花了時間與精力對勞動者進行培養。由于用人單位在對當事人進行培養的時候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培養。因此,用人單位會要求在培訓期結束之后,勞動者需要根據約定為公司(企業)工作的一定的時間,否則不得擅自離職,離職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此時這個工作時間就是服務期。如果違反了相關的服務期規定,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如果存在競業限制條款時,如果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相關條款約定時,則需要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條款指的是,對于一部分的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前與員工之間有簽訂一定的保密協議。協議中寫明,當事人離開工作崗位之后,在相應的年限內不可以到相似或者同行的公司進行工作,否則就違背了競業限制協議。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并沒有同勞動者之間進行該條款的簽訂或者是約定,此時就不可以認為其條款是勞動者進了該公司所必須遵守的。
其次,對于保密條款而言,約定了保密的條款,并不一定代表了約定了敬業限制條款,其必須規定在離職之后的多少時間內,不得從事相同或者相似的職業,也不同到與該企業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中就職。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種競業限制條款是限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是高級技術工作者,其余不可強制性的要求對方遵守該條例。同時其時間最長為兩年,如果勞動者出現的違約了,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此時不僅僅是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同時還是需要繼續遵守條款的相關規定,履行自身義務。
由此,我們可以發現,對于違約金的繳納國家的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可以隨意的要求勞動者繳納違約金。
許多求職者因對工作不滿意而在試用期內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時,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理由是求職者此時提出辭職,已是在勞動合同生效之后,屬違約行為。
其實,《勞動合同法》設立試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給予雙方一個相互考察的期限。
這個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雖然勞動合同已經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滿意對方而解除勞動合同,都不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求職者在試用期內辭職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