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辭職兩年合同交違約金嗎

導讀: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 ...
一、實習期辭職兩年合同交違約金嗎
1、實習期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的話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也要有一定的條件,就是勞動者必須在辭職前的3天就告訴用人單位一方,說白了如果勞動者想要提前跳槽或辭職的話,必須要提前申請,如果不是提前申請的話,就屬于違約,這個時候就要向單位付一定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是規定在勞動合同里的。
2、違約金一般是不可以超過用人單位在之前對勞動者提供培訓所交付的費用。在培訓費用之下,可以向勞動者要求違約金,勞動者要必須給付。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實習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實習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于:
1、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和《經濟法》調整的范疇。
2、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不存在這種隸屬關系。
4、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保用品;勞務合同沒有這方面規定。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雙方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合同,勞動者加入用工單位,就應承擔某一項工作,遵守單位的內部紀律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按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有關法律和雙方的協議,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受本單位職工的各種權利和福利待遇。
實習合同則不同,它一般是指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約定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實習的目的在于教學,讓學生接觸社會、實踐理論知識。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對于實習期的員工而言只要提前三天以書面的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并且可以完善的完成工作的交接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違規行為的就可以不用支付違約金完成離職,除非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里的規定或者是在專業技能培訓后的服務器辭職的話就需要交違約金。
實習期簽訂兩年合同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實習期簽訂兩年合同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實習期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的話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也要有一定的條件就是勞動者必須在辭職前的3天就告訴用人單位一方說白了如果勞動者想要提前跳槽或辭職的話必須要提前申請如果不是提前申請的話就屬于違約這個時候就要向單位付一定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是規定在勞動合同里的。
違約金一般是不可以超過用人單位在之前對勞動者提供培訓所交付的費用。在培訓費用之下可以向勞動者要求違約金勞動者要必須給付。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實習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實習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于,
1、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和經濟法調整的范疇。
2、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不存在這種隸屬關系。
4、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保用品勞務合同沒有這方面規定。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雙方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合同勞動者加入用工單位就應承擔某一項工作遵守單位的內部紀律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按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有關法律和雙方的協議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受本單位職工的各種權利和福利待遇。
實習合同則不同它一般是指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約定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實習的目的在于教學讓學生接觸社會、實踐理論知識。
實習期離職要交違約金嗎
實習期離職要交違約金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實習期離職要不要交違約金要依據雙方簽訂的實習協議而定如果實習協議有約定的就需要交納違約金。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實習協議應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實習協議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與條件保障
(三)實習期間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實習期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
(五)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對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部分的約定責任
(六)實習考核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事項。
頂崗實習的實習協議內容還應當包括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
實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于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 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主體間的關系依據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范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于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