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第二天不干了要賠違約金嗎 ?

導讀:
2、負有保密的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違反所需承擔的違約金現實生活中,往往基于用人單位的保密需要,可能會與部分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即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等,綜上,勞動者除違反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條款規定需承擔違約金外,其他情形不向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答:根據《勞動合同法》25條之規定,除以下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小熊與A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約定工作期限從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同時公司要求小熊在10月1日不能上班時需要承擔2000元違約金,1、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違反服務期承擔違約金,所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也可以約定用人單位違約時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
簽了《勞動合同》不去上班,需要承擔違約金嗎?
小熊與A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約定工作期限從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同時公司要求小熊在10月1日不能上班時需要承擔2000元違約金。在一次偶然機會,小熊經人介紹在市里找到了另一家網絡公司B,并且報酬遠遠高于之前與A公司的約定,后小熊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并于2018年9月15日去B公司上班。
問: 那么,小熊是否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A公司承擔2000元違約金呢?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25條之規定,除以下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違反服務期承擔違約金。
值得注意的是,專項培訓費用并不包含用人單位投入資金對勞動者進行企業文化等與專項工作無關的培訓費用。此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如:合同約定專項培訓費用1.2萬元(含企業文化培訓0.2萬元),服務期是5年。勞動者已在該單位工作3年,則需要承擔的違約金為:1&pide;5*(5-3)=0.4萬元。
2、負有保密的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違反所需承擔的違約金
現實生活中,往往基于用人單位的保密需要,可能會與部分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即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等。
值得注意的是:競業限制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用人單位約定的限制時間不得超過兩年。若在約定時間內,勞動者履行了約定義務,用人單位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若單位僅僅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并未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具體補償金的或者約定補償金過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但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單位按照其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勞動者除違反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條款規定需承擔違約金外,其他情形不向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在本文章開頭涉及的案例中,小熊不需要向A公司承擔2000元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只是對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作出限制,并未禁止勞動者主張違約金。所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也可以約定用人單位違約時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