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解除補償金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鑒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也就是說,醫療補助只適用于“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勞動者,若被鑒定為1-4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不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