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么支付

導讀: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而對于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合同并沒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明確規定一般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準。那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么支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怎么補償
1、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勞動者工作年限為基礎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進行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非法解除的,按照上述標準雙倍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樣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限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限是多久?不一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嗎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現行的規定是,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而對于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合同并沒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明確規定一般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準。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的過失行為所致故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定。“不能勝任工作”類的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還必須支付不少于本人6個月的工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況的經濟補償不以12個月的工資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