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

導讀: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雖未提供正常勞動,但由于未提供正常勞動是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而非勞動者的故意或過失,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已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的,應當全部退回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那么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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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雖未提供正常勞動,但由于未提供正常勞動是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而非勞動者的故意或過失,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已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的,應當全部退回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