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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應如何索賠?

周春花律師2022.01.11961人閱讀
導讀:

同年9月2日,廠方未與凌某協商,擅自變更凌某的工作崗位。說法凌某與化工廠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該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在本案中,凌某存在頂撞廠方主管的情況,但事出有因,化工廠以凌某嚴重違反廠方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并不充分。”《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另外,本案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凌某無權要求化工廠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之規定額外支付其1個月工資。那么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應如何索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年9月2日,廠方未與凌某協商,擅自變更凌某的工作崗位。說法凌某與化工廠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該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在本案中,凌某存在頂撞廠方主管的情況,但事出有因,化工廠以凌某嚴重違反廠方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并不充分。”《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另外,本案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凌某無權要求化工廠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之規定額外支付其1個月工資。關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應如何索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2014年2月初,凌某進入某化工廠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包括有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的條款。同年9月2日,廠方未與凌某協商,擅自變更凌某的工作崗位。為此雙方發生爭執。由于凌某頂撞廠方的主管,化工廠遂以凌某嚴重違反廠方規章制度為由,讓他結清工資后走人。凌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化工廠同時支付其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兩項費用,以及額外支付其1個月工資。那么,凌某的上述各項要求合法嗎?

說法

凌某與化工廠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該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在本案中,凌某存在頂撞廠方主管的情況,但事出有因,化工廠以凌某嚴重違反廠方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并不充分。因此,化工廠的行為并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凌某只能主張賠償金。凌某在化工廠工作期限為6個月以上不滿1年,其經濟補償是1個月的工資,即凌某有權要求化工廠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其賠償金計2個月工資。化工廠在支付賠償金之后,不用再支付經濟補償。另外,本案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凌某無權要求化工廠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之規定額外支付其1個月工資。

相關知識推薦:

一、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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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在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3、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里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癥。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后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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