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應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

導讀:
但提前三十日通知義務是為了使對方對其工作安排、人員配置等有一個準備期,故任何一方提出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均應提前三十日。否則應按相差的天數,以解除勞動關系前一個月勞動者的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支付賠償金給對方。那么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應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提前三十日通知義務是為了使對方對其工作安排、人員配置等有一個準備期,故任何一方提出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均應提前三十日。否則應按相差的天數,以解除勞動關系前一個月勞動者的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支付賠償金給對方。關于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應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應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
對于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任何一方均可隨時提出終止或解除。但提前三十日通知義務是為了使對方對其工作安排、人員配置等有一個準備期,故任何一方提出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均應提前三十日。否則應按相差的天數,以解除勞動關系前一個月勞動者的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支付賠償金給對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