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后續簽應提前多長時間

導讀:
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到期后一個月內續簽都是可以的。勞動者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那么勞動合同到期后續簽應提前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勞動合同到期要續簽應當提前多久通知
1、合同到期續簽的,無需提前通知。到期后一個月內續簽都是可以的;
2、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到期問題中單位違規的情況有哪些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2、如果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勞動者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勞動者不續約的都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到期后一個月內續簽都是可以的。如果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無有效證明的,勞動者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面臨續約時用人單位不提前通知不續約的也應當賠償勞動者違約金。
三、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要不要提前通知
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沒有法律規定需要單位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按照一般情況,企業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前與勞動者協商續簽勞動合同事宜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兩種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到時候直接終止勞動合同辦理工作交接結算工資領取經濟補償等手續即可走人。勞動者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你不續約的都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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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要提前通知嗎
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但合同到期前,公司與員工應對合同是否續簽進行協商,具體協商的時間和程序可看合同是否有約定,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經濟補償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