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公司上了三年班了,勞動合同簽了兩份(一份是2024.8.31截止;另一份是2024.9.1開始2027年結束)。昨天一通電話通知我,讓我走人,理由是 公司不再與我續簽合同。 2.三年期間,公司沒有為我繳納醫保。 3.我這邊以:第一,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我走人;第二,在此之前沒有通知我走人的基礎上,還和我續簽了勞動合同;第三,沒有為我按期繳納醫保。 以此為由。要求公司賠償2N?1。但公司拒絕,只賠償N。 請問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



邢穎精英律師
擅長領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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