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是否需要繳稅

導讀:
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由上述內容可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超出了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就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反之則不交納個人所得稅。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因此大家要知道,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超過一定的數額才需要繳稅。那么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是否需要繳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由上述內容可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超出了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就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反之則不交納個人所得稅。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因此大家要知道,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超過一定的數額才需要繳稅。關于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是否需要繳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178號文中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由上述內容可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超出了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就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反之則不交納個人所得稅。
1、十二個月封頂標準,適用這個標準的時候,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即使工作年限超過12年,也只能得到12個月工資的補償。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主要適用兩種情況: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不封頂標準,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做最高限額的規定。即工作了多少年,就可以得到多少個月工資的補償。主要也適用兩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3、雙標準,用人單位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支付醫療補償金。主要適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因此大家要知道,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超過一定的數額才需要繳稅。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是否需要繳稅的相關知識,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咨詢小編。




